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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限日发薪根治欠薪痼疾还有待商榷

2015-06-15 07:07:40谢晓刚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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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6月14日《新快报》)

劳动获得报酬,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益。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2013年,相关部门又出台了司法解释,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根据《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恶意欠薪达到“数额较大”,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等欠薪行为,都将构成恶意欠薪罪。

现实中我国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自主权过大,欠薪成企业的普遍现象,一旦企业经营不善,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也就不言而喻。广东明确规定“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的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据统计,近年来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2亿人,民工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可谓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所以,解决好欠薪问题,其实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解决的好坏将会影响到民心的向背。

以往我们治理的主要逻辑是,欠薪纠纷出现乃至恶化之后,为避免出现矛盾激化而进行事后处罚和救济,倚重刑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若要让好的政策发挥出应有功效,还需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说,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公权力的介入对于维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权益不可或缺,其执法的耐力是形成规范化秩序的关键;但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公权力执法总会呈现出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因为与海量的用工市场相比,公权力无法对用工单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对日益变换的欠薪纠纷现象的治理难免力不从心。

因此,完全寄希望于“限日发薪”能够根治欠薪痼疾,倒不如从契约法治的理念着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更加公平的平台,唯有让公权力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才能让处于欠薪链条上较为弱势的劳动者挺直腰杆,让那些恶意欠薪企业有所畏惧。也唯有如此,方能将公权力从疲于奔波中解放出来,地方法规也就不再需要为讨薪而“花样百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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