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媒体报道,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中的839件“主办件”在距离答复代表建议的最后期限仅剩10天的时候,还有将近八成未答复。代表建议作为人大监督工作中数量最大、范围最广的一种监督方式,如此答复效率显然不尽如人意。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拟引入第三方评估,以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可谓用心良苦。 事实上,在其他监督领域,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展了第三方评估的尝试。人大监督作为联结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在其中建立第三方评估的长效机制,显然能够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具体而言,第三方评估有以下三点之“能”: 首先,第三方评估能减少部门利益的干扰。传统上,人大监督只包括了作为监督者的人大和作为被监督者的“一府两院”。在这种二元关系里,各种监督工作的开展都需要被监督者的配合,被监督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再考虑到被监督者在体制中的条块关系,这种影响就更大。在这种情况下,被监督者的部门利益就难免会干扰监督工作的开展。引入第三方评估,人大监督变成了“监督者—被监督者—第三方评估者”的三元关系;第三方评估者可以站在相对中立、客观的角度,对监督工作各个环节中进行及时评价和反馈,从而尽可能地减少部门利益的干扰。 其次,第三方评估能增强人大监督的专业性。在现代社会,“一府两院”的大量工作涉及高度的专业性,举凡财政、金融、卫生、公共治理等等,无不需要专业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当然,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中也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但就监督工作的需要而言,或许仍然会有力不从心之感;同时,某些专家由于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在一些利益攸关的问题上,其公信力也受到质疑。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显然可以充实人大监督在相关领域的专业力量;而其中立的立场也减少了第三方机构被“俘获”的可能性。 再次,第三方评估能为公众理性参与奠定基础。当前,第三方评估的主要模式是构建指标体系、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得出评估结论。但是由于人大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任何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都是存在争议的,但这种争议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果完整地公开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相关资料,则有助于吸引社会公众理性地参与到相关问题的讨论中,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 但是也应当看到,第三方评估并非包治百病的万灵药;就人大监督而言,第三方评估仍有两点“不能”: 首先,第三方评估不能代替人大监督本身的制度机制。人大监督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具有众多的制度机制。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人大监督的实效与社会公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消弭这种差距的根本还是在于完善人大本身的制度手段;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与人大监督实效直接相关的,既有人事任免、财政监督等“硬”的手段,也有询问、沟通与协商等“软”的手段。第三方评估可以很好地在技术层面发挥作用,但人大制度结构层面中一些机制的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同时,第三方评估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能否与人大监督的相关机制充分衔接。 其次,第三方评估不能代替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在现代社会,评价政府行为的最终标准在于公众的满意程度。尽管许多第三方评估会引入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估依据之一,但评估本身总是有所侧重的,难以全面反映复杂多样的公众主观感受和评价。为了避免社会公众“被满意”,第三方评估中的满意度调查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并且应当与其他渠道所反映的公众意见相对照。 总之,充分发扬第三方评估之“能”、同时正视第三方评估之“不能”,才能使这种手段更好地促进人大监督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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