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银行钱的王某一直没有能力将欠款归还银行,银行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就在王某到建行办理储蓄卡并存了140余元后,突然发现银行将他的钱款“偷偷”划走了。王某认为银行不是法院,这样的行为危害到存款人的安全,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6月9日《京华时报》) 欠债讨钱,天经地义,但对银行来说,即便明知欠债者卡上有钱,若没有一纸法律凭据,没有强制执行程序,都无权也不能将储户卡上的钱直接划走。储户从保护自身权利的角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抗争行为具有示范意义,无异于一次重要的公共普法。 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储户银行存款及个人信息的义务。银行未履行法律程序擅自划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之规定,属于一种违规行为。对此,储户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司法判决为自己权利进行伸张。 现实中,类似案例可谓举不胜举,最后都以储户的胜诉作结。然而,银行依然无视法律规定和程序正义,恰恰暴露在地位差异之下,银行无视“权利为本”的服务宗旨,不仅未能主动保护储户法定权利不受侵害,甚至还沦为变相或者直接的实施者。在强弱绝对分明的地位下,储户利益不能获得保障,从乱收费到存款丢失,再到直接划款,如何保护储户的权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市场命题。 很显然,若没有开放而竞争的市场,在行业垄断之下,强弱分明的地位就无法得到改变,银行高高在上的姿态就不会俯首向下,真正重视并依法保护储户的权利,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就会沦为空话,“直接划款”和“存款丢失”还会成为储户的噩梦。因而,即便作为一个理亏的欠债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抗争,这样的权利意识与行为自觉,理应成为全民共有的素养,并以权利的觉醒与能力的提升,而迫使银行高抬的眼皮向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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