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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给法律“体检”,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2015-05-14 08:57:15吴学安来源:新华每日电讯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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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进行“体检”,在借力、借智完善法规的同时,也能够敞开渠道倾听不同声音,对地方立法部门化的倾向进行矫正】

吴学安  一部法律法规出台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律法规本身的质量和其中的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可行作一次全面科学的评价和估量,是十分必要的。甘肃省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办法明确可以采取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进行评估。(5月13日《法制日报》)

按照《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法规实施满三年后,存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对法规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与法规所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国家、甘肃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重要政策,可能对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这些可以作为立法后评估项目。

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立法之后对立法的质量、效果,比如相关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立法内容的针对性、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以及法律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由此了解相关立法的实际运行状况,为法律修改、补充或废止提供依据。立法后评估可以对整部法规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实施绩效、立法技术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一部法规中的部分内容、个别条文和制度设计进行评估。当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成为全社会共识。在社会经济管理中所依的“法”质量高低十分关键,用更民主的办法、更科学的程序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十分必要。

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工作的延伸。立法后评估制度因其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正日益受到重视。此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兰州等地人大推行委托第三方给地方立法做“体检”,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

一方面,从启动程序上看,立法后评估,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它是地方立法机关提高立法质量的有力举措;另一方面,从执行层面上看,人大采取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为法规做“体检”,所请对象既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也是熟悉社情民意并通晓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他们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所持立场客观,所作表态公允,“体检”的过程和结果富有公信力,提出的意见建议亦中肯实在,利于对检查出的“毛病”,对症下药加以修改。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由于过多偏重政府部门力量的参与,所拟订法规条文中不可避免地会掺入部门利益,甚至造成“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弊端。在法规实施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进行“体检”,在借力、借智完善法规的同时,也能够敞开渠道倾听不同声音,对地方立法部门化的倾向进行矫正。当然,立法后评估本身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对评估成果的运用,即如何“对症下药”。这就要通过评估,确认哪些是法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哪些是法规本身的问题。对于前者,应当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落实制度,改善执法;对于后者,则应该全面总结立法经验,适时启动相应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对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还可以举一反三,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重视,从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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