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大观众朋友的建议,《守望都市》节目将陆续选择市民通过行车记录仪或“随手拍”器材摄录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发动市民管治任性司机,共同维护交通出行秩序。(据2015年5月12日 吉林电视台《守望都市》报道) 市民“随手拍”是震慑交通违法的重要手段。尽管如今许多城市不惜重金加大路面高清摄录系统建设,布下“电子眼”规范司机的不文明驾车行为,但是难免存在空白地带和拍摄“死角”。“人人当交警,随手拍违法”则具有拍摄记录的机动性、广泛性、便捷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势,是个不错的好主意。而且,发动广大市民积极维护交通秩序,是对自身遵章守法的自觉约束,也对是其他司机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有利于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值得推广应用,应予以拍手称赞。 提及鼓励市民“随手拍”交通违法行为,难免让人联想到广州市交警在这件事上遭遇的尴尬。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然而,违章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该车主胜诉,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在武汉、南昌、广州、西安等城市也遇到了类似情况,“随手拍”被拍掉了。 其实,鼓励市民“随手拍”出之有法。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这里所说的“监控记录资料”,可以是交警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交通视频,也可以包括其他的一些能够实时记录交通通行状况的记录设备,比如私家车上面安装的行车记录仪等。暴打成都女司机的男子,就是通过自己车载行车记录仪的影像来证实女司机的违法并线变道行为的。 对于市民“随手拍”的证据效力,专家学者也是普遍认可。主张无论是行车记录仪还是 “随手拍”,都具有法律效力,完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认为,公民个人有权利提交证据,只不过这个证据不能是非法获得的,这个证据到底是有效无效,效力有多大,应该是由有关部门来认定的,不是不能提供。也就是说,只要是没有经过人为剪辑,将拍摄资料原封不动的交给交警部门,这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行车记录仪就是用于保存现场电子证据的,不然,车主花钱买它干啥用? 人们也大可不必担心“随手拍”侵犯他人隐私。就此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朱巍解释说:“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网络视频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的相关范围,其中明确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在必要限度以内的,是允许公开的。也就是说,司机驾车行为一旦妨碍和侵害了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便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比如对于路上的“路怒族”,“路怒族”撒野施暴侵害他人,或者是随意变道非法超车,或者疯狂飙车,或者是强行别车等,这类视频完全可以在媒体或者网络上曝光。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权利的行使是有其界限的。市民有权力依法保护个人安全出行的权利,但决不能剥夺或者妨碍他人的正当权利。权利的界限应是在碰到另一个合法权利时嘎然而止。同时,“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就可以推定为权利,就是允许的。这样看,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随手拍”,急需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机制建设,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与实施细则。 事实上,中国国情之下的大交通建设,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呵护民间力量的发展与壮大,让交通秩序维护呈现出多元参与的勃勃生机,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维护交通秩序离不开全民监督行为,需要更多地释放民间参与的力量,那么,尽快建立完善、推广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便是当务之急。只有让市民在履行监督权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知道哪些能拍,哪些不能拍;哪些可以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哪些不能公开,恰到好处地拿捏其中的分寸,才能让“随手拍”既能达到监督作用,又不侵害他人隐私的最佳双赢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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