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4月29日新华网) 对长期“围猎”干部者及其行贿行为“围猎”,这个必须点赞。较长时间以来,《刑法》规定上的区别,以及在执法时的“法内开恩”与“法外开恩”等因素,事实构成了“行贿无罪”或“行贿轻罪”。 在不健康的政商关系之下,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很多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与企业的行贿和官员的受贿有关。政商关系,本质上讲,是政府及其官员与市场及其商品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有专家曾给中国的政商关系“画像”——“中国商人具有一种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不健康的政商关系,让行贿与受贿一起“疯长”。 行贿“魔高一尺”,预防与惩戒行贿必须“道高一丈”。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堪称行贿者的“黑名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自2012年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建立与查询行贿者的“黑名单”,旨在压缩行贿者与行贿行为的活动空间,一定程度上起到源头防腐的功效。 “围猎”行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与反腐败的需要,也有鞭策政商关系重构的衍生价值。“行受贿链条”绑架了政商关系,让两者之间关系扭曲、畸形,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严惩行贿行为,让市场主体不仅明白而且付出沉重的行贿代价,从而,在新的政商关系构建中找准自己的坐标、规范自己的行新型健康的政商关系,既是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必需品,又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保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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