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也不是官员行贿理由
2015-04-28 08:35:15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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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据指控,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对此行贿的指控,陈弘平认为“我送钱是为了公不是为私。”(广州日报4月22日) 实话实说,近些年拿“为公”的理由为自己行贿辩解的贪腐官员并不少见。但像陈弘平这样显然是为了保自己的官帽和打击排挤异己(用陈自己的话说是“当时政府的两名主要人物拉帮结派,影响了工作”),而张冠李戴生拉硬扯把行贿说成是“为公”的,还真不多见。不过,这样的辩解,并不能成为其行贿被轻处的理由,只是徒增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和谈资罢了。 其一,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行贿罪的主要两个指标一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并没有说为了公家行贿就可除外。而在陈弘平的行贿事实中,其数额巨大无疑,而为了保自己的官帽明显是目的不当,而所谓的“当时政府的两名主要人物拉帮结派,影响了工作”,切莫说这个莫须有的说辞是否属实存疑,即便属实,也应该是堂堂正正向组织汇报解决,岂能用背地送钱收买的方式危害正常党和国家的干部组织管理秩序?如此,就是明显打着“为公”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二,既然陈弘平口口声声说行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是“为公”,既然为公就不怕光明正大的进行,但其为什么还要偷偷摸摸的私底下行贿呢?实际上,其不敢光明正当大的送钱,也就说明了在其内心深处也是知道这是不应该的,是违反党纪国法的。如今搬出这个理由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辩护,不是理屈词穷,就是胡搅蛮缠,不愿认罪,企图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三,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如果照陈弘平的行事思维,“为公”就可以行贿,往后所有此类问题都用行贿的方式进行而不用负法律责任,那么我们国家的行政秩序、经济秩序等还如何有效维持和理顺?我们的党纪国法威严又如何保障? 其四,为了把一些所谓异己干部、拉帮结派干部调走就期望采取行贿上级组织领导的方式,其背后的行事逻辑,实质上就是把所谓的“党要管党、党管干部”的制度,异化泛化为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钱钱交易,是对党和国家形象的全盘否定和丑化,而其“身体力行”的行贿事实,无疑又是在强化这种社会认知,作为党和国家付出巨大代价培养出的干部,这实在是缺乏起码的觉悟,实不应该。 不否认,时下不管是在官场还是在生意场等,的确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就办事”的很坏潜规则,有时候作为一般人的确对此无奈不得不被裹挟着加入其中。但是,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比如像市委书记这样有一定级别的干部,不但不应该认同这样的社会不良风气,而其还要身体力行的对此加以挞伐和纠正。起码,不应该加入其中推波助澜。 但遗憾的是,陈弘平不但没有对此加以阻止和改变,而且还为了自己的不正当目的积极参与其中,更可气可笑的是还拿这样的潜规则为自己的可悲可耻行为辩护,俨然失却了一个领导干部应有的身份和应该的榜样形象。打着“为公”的招牌行贿受贿,更打着“为公”的旗号为行贿辩护,更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更加具有危害性,因而应该予以彻底揭穿和依法严加打击。 目前,我们的反腐大业正在持续深入的开展,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也无论是被捉的,或是正在捉的,仰或是没有被发现被捉的,还是奉劝贪腐官员一句,在违纪违法面前还是不要心存侥幸、无知抵赖。面对严肃的党纪国法,只有诚恳坦白才是唯一正道和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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