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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门口律师被殴并非“小事一桩”

2015-04-22 09:07:22旭鹏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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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8时许,为一起刑事案件出庭辩护律师王甫、刘金滨、张磊等三人在衡阳中院大门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袭击。现场图片显示,有律师被撕破衣服以致上身裸露。衡阳市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张远毅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法院门口确实发生了“拉扯行为”。(4月21日 法制晚报)

从现场图片来看,所谓的“拉扯”其实更像是单方面的围殴。撕扯也好,殴打也罢,在法院这样一个庄严肃穆的场合竟然发生这样一件事情,其中的意味确实值得深思。

一方面,打人本就是一件错事,更何况打的还是即将参加庭审的律师,不能将殴打律师当做一件小事。律师是一个神圣而又光荣的职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广义上来讲,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律师所代表的的不仅仅是辩护人的利益,同时也代表着法律的威严,不能轻视,更不容小觑。从狭义上来讲,律师是一份职业,但是如果一份职业有了生命的危险,那么又有谁会选择继续从事这份职业呢?

另一方面,不管打人者是不是属于“正义”的一方,都不能将律师作为“出气筒”,毕竟他们也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非要分出个是是非非,那么单就打人这件事,他们就不会是“正义的一方”。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倘若真的有理,何至于采用这样的手段来报复这三位只是在履行个人职责的律师呢?

如果说殴打律师是出于义愤,那么在法院门口打人是不是就意味着一种有恃无恐呢?不然,何至于在众目睽睽之下,在庄重严肃的法院门口公然围殴他人呢?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与亵渎。

不能将殴打律师当做一件小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营造严肃认真的法律氛围,构筑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也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助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莫让自身的蒙昧与无知蒙蔽了双眼,要学会客观公正的看待法律工作者,这是对他们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敬畏,更是对自我认知的一种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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