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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房换廉租房”,民生工程缘何惹“民怨”?

2015-04-13 15:28:02张玉胜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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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胜

自听说住房困难得到政府关注而被列入政府保障房建设计划后,某破产国有企业700多户困难职工每天都盼着能早日住上新房。然而三年多的等待之后,一项旨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民生工程,却变成了“民怨工程”。下岗职工杨春生告诉记者,根据大通县委、县政府的“迁建安置方案”,用来安置的房屋性质是廉租房,并对他们原有的自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无偿征收。(4月11日《新华网》)

搬离危房住新房,既是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善意,也是企业困难职工希冀改善住房条件的满心期待。但青海光明化工厂的许多职工为何对这种改造与安置并不买账?究其原因,不满“产权房换廉租房”的性质改变当属关键因素。

众所周知,拥有个人清晰产权的房产属公民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可以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廉租房不过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为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其显著特点是“只租不售”。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产权房换廉租房”的旧房改造,无疑是让该厂职工由曾经的有产者变为当下的租房户,这显然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侵害。

诚然,国有企业的土地所有权的确属国家所有,但与职工房产权相连的那部分土地使用权却属个人拥有,当地政府岂能说拿走就拿走?正如65岁老职工刘淳所质疑的:“原来的房子虽然小、虽然破,但那是产权房,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是齐全的,改造以后怎么性质就变成了廉租房?”

其实,当地政府与企业职工存在的最大争议,就是对原有房产是否应该进行无偿征收。透过当地官员“原来房屋面积已在新的安置小区给予了1:1的置换,只有超出原有面积的部分才按照成本收取房款”的解释,显然是用“置换”实现“征收”。而职工从市场开发的角度考量,征收拆迁几证齐全的房屋,需要经过事前评估、过渡安置和适当补偿的正常程序。

为此,我们不妨看看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看来,当地政府“住新房交旧房”的无偿性置换显然并不合法。而青海省和西宁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大通县政府部门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及“不能说老百姓搬进了新房子,老房子就得无偿征收”的官员表示,则无疑属有法可依的正确态度。

退一步讲,即便当地确有“不利用廉租房的政策,住房改造就没办法落实”的难言苦衷,但作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拆迁大事,也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规定,对“产权房换廉租房”的征收安置方案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并公开征求职工意见,这不仅有利于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更是尊重拆迁职工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的民本体现。而罔顾职工关切、缺失公开透明的行政行为,又如何不事与愿违、引发民怨?

产权房换廉租房,合理吗?——青海一破产国企住房改造问题调查

原厂的一些职工认为,他们原来的住房是有产权的,地方政府拆迁应该先进行评估、补偿,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规定,把厂区土地收益的一部分拿出来优先救助困难下岗职工,而现在地方政府只字不提这些问题。退一步说,假如不是国家拿钱补贴进行改造,而是市场开发企业拆迁,征收拆迁我们几证齐全的房屋,也要进行评估、过渡安置、补偿吧?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冉宪山说,青海省委和政府特别重视原光明化工厂职工的住房困难,建设廉租房就是要让这些职工尽快搬离危房。现在廉租房已经建好了,就应该尽快让住在危旧房屋中的职工搬进去,租金可以按照职工的困难情况而定,至于职工们原有房屋的征收,大通县政府部门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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