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质询权,首先需要解决认识问题,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质询权的有效行使更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日前,广西梧州市10名人大代表就梧州市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案件联名提出质询案,市检察院负责人按照质询程序就此案的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向代表们作出了说明,质询案最终依法妥善解决。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提出质询案,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在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多次强调要丰富和完善人大监督方式,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提升监督效果。 然而应当承认,从总体上讲,各级人大在质询权的应用方面,与其他监督方式,比如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相比,运用的次数不多、信心不足、力度不大,甚至不敢用、不愿用,这与它作为一种刚性的监督手段的地位并不相符,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及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一定的距离。 用好质询权,首先需要解决认识问题。在一些地方,代表行使质询权,往往担心被指责和“一府两院”唱“对台戏”。有的党委和人大领导,也因怕影响团结、破坏稳定、弄僵关系,而不愿意让代表和委员行使质询权,进而说服代表改为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实际上,质询只是众多监督方式中的一种,虽然刚性强,但也未必就要引发冲突和矛盾,更不是要唱“对台戏”。用活用好质询权,反而会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而促进依法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用好质询权,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要想让质询权不再处于“休眠”状态,需要代表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依法履职,还需要代表增强履职能力,能够科学、合理地用好质询权。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上,只有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钻研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提出有价值的质询案,比如梧州市这次质询,提出质询的代表如果不对案情涉及的法律专业知识研究透彻,质询是难以有效开展的。 质询权的有效行使更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法律规定,只有在代表大会召开的时候,代表才能依法提出质询案,并且经过主席团决定才能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但我国多数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全体会议,每年都只召开一次,所以代表的质询权行使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虽然开会次数多,但委员也只有在会议期间才能提出质询案。而且现行法律对质询案的内容和范围、提交期限、准备时限、质询人的发问、被质询者的答复和辩解等均未作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缺乏具体规定。即使目前已经常使用的专题询问监督方式,和质询的内涵、行使方式之间的区别,也需要法律予以厘清。今后,应当结合实际,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使质询权行使的流程更加明确。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恒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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