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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释放疑犯体现司法进步

2015-03-31 16:30:11张贵峰来源:长沙晚报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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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54天后,曾经的“杀人疑犯”、陕西礼泉县村民马顺贵拿到了一纸象征他无罪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而与此同时,关于他是不是“杀人犯”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止。“明知凶手是他却无能为力”,当地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只能眼睁睁看着他被放了。(3月30日《华商报》)

尽管“明知凶手是他”,但“因为证据不足,只能眼睁睁看着他被放了”,当地司法机关的这一做法看似无奈,却值得肯定。这不仅是认真执行“不轻信口供”证据原则的一种司法进步,另一方面也是严格遵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诉讼原则的一种进步。

必须意识到,司法诉讼过程中据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事实,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事实”,严格而论,其实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一种建立在客观合法证据基础上,严格合乎司法诉讼程序要求、能被充分确凿证明的“法律事实”。在上述案件中,囿于“证据不足”、“缺乏有效证据”,所谓的“明知凶手是他”,实际上并非法律事实,而只不过是相关司法办案人员主观感受意义上的事实而已。

当然,尽管“证据不足”,“凶手是他”仍然可能是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只是,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这一客观事实就无法转化为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站在捍卫司法公平正义的角度,唯一可行并且合法的选择只能是,“眼睁睁看着他被放了”。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长期以来我们十分熟悉的一种说法。作为司法理想,这当然值得追求。但在实践中,面对具体的司法案件,这种绝对完美的理想,并不是很容易实现的。这意味着,面对许多“证据不足”的疑案, “不冤枉好人”和“不放过坏人”有时难以兼顾,因此,为了有效避免“冤枉好人”这一最不公平正义的结果,“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选择就只能是“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否则,我们所面对的很可能只是最糟糕的“既冤枉好人,又放过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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