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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雾霾公益诉讼”具标杆意义

2015-03-23 11:33:19 戴先任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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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该企业曾因超标排放遭环保部点名批评。(3月20日《新京报》)

这起案件还是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少,正是因为公益诉讼鉴定难,很难鉴别污染企业的排放对大气污染有多严重,难以对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不像土壤污染、水污染,有迹可循,可以进行取样,能进行有效的生态损害评估。这些污染企业超标排污,排放增加雾霾、污染空气的有毒烟雾,但却因为烟雾排出后就随风飘散,污染环境的证据在排污的同时也会迅即消失,由此增加了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

中环联诉德州晶华一案,则是根据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这就跨过了提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难的门槛,不去与污染企业在进行污染损害上面过多纠缠,像根据公开资料,此次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此外,中环联此次也尝试通过比照按日计罚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屡禁不改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780万。按日计罚显然不应当只是作为行政处罚存在,企业超标排污,屡禁不止,受到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民众利益,公益诉讼主体自然有权力让屡教不改的污染企业接受按日计罚。

其实在去年10月,环保部就曾公开点名批评包括德州晶华在内的多个企业。而在去年底,据当地媒体报道,德州晶华被山东省环保厅处以15万罚款,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在今年年初,当地媒体报道,德州晶华因锅炉口氮氧化物超标,并未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要求,没有临时减排措施,因企业搬迁问题和场地限制没有治污设施改造完成的时间表,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其处罚三次,生态补偿考核扣分。

虽然相关部门对晶华多次处罚,但这些处罚措施,要么仅只公开点名批评,要么就只处以区区十几万罚款,显然,处罚力度并不够,并没有真正刺痛污染企业,让其不再敢排污,而痛下心进行整改,而安装治污设施,达到排污标准。

中环联诉德州晶华,绕过了大气污染类型的公益诉讼鉴定难的困局,为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寻找到了一条新路。如果诉讼成功,近3000万元的索赔款也将全部用于德州大气污染治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而且索赔并不是目的,中环联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等。

对于公益诉讼的“零容忍”及维权办法,应该让相关部门有所“觉悟”,进而赶紧行动起来,加强环境执法,尽到自己职责。当污染企业面对公益组织与相关部门的两面夹击下,也将只有环保节能,不再敢超标排污一条路可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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