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2015年度院士增选工作的启动,院士制度改革再次成为热点。此次增选工作是2014年6月两院院士大会修订章程后的首次院士增选,与增选相关的改革举措如取消单位推荐和归口部门推荐的渠道、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增加全体院士投票的终选投票、加大对增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同时推出,十分引人注目,表明院士制度尤其是增选制度改革迈出了可喜一步。但改革的最终效果如何?对此不少人还有疑虑,需要进行理性分析。 我国现行院士制度源于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制度,院士增选的有关制度也源于学部委员增选制度。其中,关于候选人推荐的两种渠道,即始自1980年的学部委员首次民主选举。除学部委员(院士)提名推荐外,另一渠道即由中科院所属分院和研究机构、中央部委所属研究院和研究所(包括国防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中国科协所属各学会等推荐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有关候选人。这是鉴于当时正常的学术交流难以进行、科技界各单位基本处于相互隔绝状态等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但这个权宜之计被长期沿用,不仅背离院士增选的同行评议精神,而且为一些部门、机构、行业等干扰院士增选工作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最为社会所诟病。 近20年来,通过实施资深院士制度(1998年)、提高新增院士的得票准入门槛(2007年)和推行院士年轻化等措施,院士制度已有很大改进。而此次推出举措之多可谓前所未有,是院士制度尤其是增选制度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应该说,这些改革举措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院士制度改革的要求,回应了人们对院士制度的诟病。比如,在推荐渠道上取消单位推荐和归口部门推荐,仅保留属于同行评议的中国科协所属专业学会推荐,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科技界之外的干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虽然涉及的候选人较少,但直接回应了日益严重的院士官本位问题;至于两院分别出台“被推荐人行为守则”和“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则表明要认真解决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对院士增选工作的影响。这些无疑都是亮点,值得肯定。 不过,在肯定院士增选制度改革的同时,社会上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这些措施治标不治本。之所以存在这种担忧,主要是因为这些举措能否根治院士头衔利益化的顽疾还有待观察。 本来,院士主要是一种学术荣誉称号,院士制度赋予院士的权力极为有限。但是,由于在科技经费分配、重大课题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职称职务升迁、科技规划制定和评议、学科与机构评议等方面,院士们经常被各种权力机关、组织邀请主持或参加有关工作,以显示其权威性和科学性,加之从中央到地方的重视,科技界的权力有向院士集中的趋势。而且,这种权力主要是一种隐性权力,缺乏有效的规则约束。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院士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科技界的一个特殊群体。少数院士与科技界一部分官员的利益重合,必然制约他们的改革意愿。由此可见,要真正使院士制度不受诟病,关键是解决院士头衔利益化问题,让院士头衔回归本位。 解决院士头衔利益化问题,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需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院士制度改革问题属于科技体制改革问题,是我国科技体制难以适应国家、社会的需求和人民的期待这一突出矛盾的集中体现。目前开始的院士增选制度改革是院士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但只是开了一个好头。要真正达到改革目标,还需要科技体制改革提供支撑。另一方面,需着力解决科技界自主性缺失问题。在院士增选的某些环节和院士参与的各项工作中,来自领导、部门、单位的种种干扰时有所见,导致学术规范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科技工作应不断增强自主性,院士应善于独立贡献真知灼见,不断赢得社会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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