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捐款承诺”留个人性化的反悔期
2015-03-16 09:13: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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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现象,在两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向立法机关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关于“兑现捐赠承诺”的条款,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消除这一不良现象。他的建议是在《慈善法》中增加“兑现捐赠承诺”条款,以法律的名义,让这些人兑现“慈善承诺”。(3月15日《新华网》) 笔者对于民政部长的立法建议是支持的。只有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加以惩罚,才不至于让一些人在表达爱心的时候信口开河、不负责任。这样,大家在承诺的时候也就会谨慎些的,在承诺之后才能更好的兑现承诺。这对于慈善事业资金的积累是好事情。 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举双手赞成立法。但是,如果真的立法的话,笔者的建议是既要有法律的庄严,也应该有法律的柔情,应该设置一个“反悔期”的条文,就是要留下一个“反悔期”。要知道,“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的情况也是不同的。有一部分人的确是因为不诚信,也有一部分人因为特殊情况。 比如说,有的志愿者也表示要支持一位学生上学,在承诺的时候,可能只是他的个人行为,并没有和家人商量。而这个家庭也是困难的,有老人要赡养,有孩子要抚育,加之本身生活就不富裕,可能就会因为家人的不理解而放弃。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一味法律严惩也是不人性。捐款是伟大的,不捐款并不龌蹉。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爱心,就应该给人家留下在承诺后和家人商量的机会。家人反对,也应该有反悔权。 比如说,一些企业也承诺捐款1000万了。承诺的时候,正是企业效益旺盛期,结果没几天企业遇到了特殊情况,陷入了难以周转的困境。虽然他们也想奉献爱心,可是怎奈企业已经成为了“泥菩萨”。对于这种情况的所谓“诺而不捐”、“多说少捐”,是不是也应该充分理解? 对于因为特殊情况“失信”的个人和企业,更应该善意的培育他们的善心继续成长,而不应该是用法律一杠子打死。否则的话,也会伤害了慈善事业。 当然,对于那些故意“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的行为还是需要惩处的,不能让他们得了荣誉却失去了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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