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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死亡同桌被判赔偿冤不冤

2015-03-16 08:04:30 胡建兵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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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王某是工友。去年3月18日晚,王某因儿子次日结婚宴请大家,曹某饮酒过量次日死亡。其家人起诉同桌工友,法院判14人承担民事责任,请客的补偿5000元,最后离席的补偿2500元,离席较早的补偿1500元,没喝酒的补偿500元。(3月14日 华商报)

有人说,喝酒喝醉本身就是他自己的问题,是这个人自控力太差。就算劝酒的人有点责任,没喝酒的人怎么也要赔呢?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曹某饮酒过程中,同桌向其敬酒和劝酒,造成其因喝酒过量而死亡,虽曹某自己有自控力差等主观原因,但劝酒敬酒者也有推卸不掉的责任,所以同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这次事件中坐在同一桌上的一些人,既没有喝酒也没有劝酒为什么还会受到处罚呢?是不是太冤了?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不沾酒的同桌人没有上前阻止酗酒。这种漠视的行为对于事件的最终不幸也有一定的纵容。所以不喝酒不劝酒的同桌人也受到一定的处罚也是应该的。

我国是一个产酒大国,也是一个饮酒大国,目前,中国酒民有2亿多人,再加上一般的饮酒者,饮酒人数超过5亿。饮酒本是一件十分欢快的事情,然而不知何时,喝酒已演变成衡量双方投入感情多少和交情深浅的砝码,变成了一种人际交往的润滑剂,种种劝酒逼酒陋习随之而生。据公安部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数十万起,其中死亡事故4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律师认为,如果劝酒者明知或应知其劝酒行为,对共饮者存在即时危险性(指一方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作;明知对方是司机,且饭后又必须驾车等)仍劝其共饮,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具备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可以认定为侵权。因此,曹某的同桌被处罚一点不冤。

喝酒应有度,过量易迷糊,劝君莫贪杯,劝酒易生悲。对不善饮的人,劝酒之举实际上是公开的强暴,他把欢乐变成痛苦,享受变成了牺牲。这一陋习要坚决革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劝酒者应认识到劝酒逼酒的严重后果及责任,再不要轻易拿别人的健康和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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