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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在阳光下的权力就不会出现“圈子化”

2015-03-12 10:38:17竹立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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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案例来看,无论是“老虎级”的腐败大官,还是“苍蝇级”的腐败小吏,其腐败过程都有一个共同的、非常鲜明的特点,即“家族化”“圈子化”及山头主义。腐败呈现出以一个“主要的权力人物”为中心,按照“亲缘信任”的原则,以“水波涟漪的方式”逐步扩散,形成“圈与圈”相套的系统化腐败圈子和链条,这其中,不但包含了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血缘关系,而且还包括七大姑八大姨、同学、同事和战友等,形成了一个大的、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而且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腐败家族”,把一些公共权力“私化”了,把组织权力变成了个人权力、家族权力,并明目张胆地利用组织权力、以组织的名义干坏事,极大地损毁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当然,这种腐败现象形成既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也有滋生“家族化腐败”的现实的土壤。但我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条件下,站在宪法和党章所表达的原则和价值的高度来看,后一个才是产生“家族化腐败”、圈子腐败、山头主义的根本原因。

传统的“官本位”社会或“官僚社会”的“家族化腐败”之所以能够死灰复燃,要从现实的土壤中找原因。也就是说,要从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结构、权力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找原因。换句话说,要消除权力的“家族化腐败”现象,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并通过良性的民主制度安排,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把权力切实关在用“人民权利”编制的制度笼子里。

事实上,经过近些年的反腐实践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纪检部门对腐败案例的认知、会诊、梳理、分析、判断、总结,中国权力腐败的“官场病”的病因已经比较清楚了,如何治理的“药方”也开了很多。但要根除“病灶”,彻底清除依附于权力体系上的蛀虫,使权力不敢贪不能贪,最根本的还是要用“民主与法治”的办法规范、约束和监督权力,让“公共权力”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公权私化”或异化,即把组织权力个人化、家族化、圈子化。在我们大力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一些权力之所以能被“私化”,原因虽然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体制机制上的。因此,要防止权力“私化”现象,根除“家族式腐败”,说到底还是要从民主制度建设上下功。

要真正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规范、约束、监督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前提是“把权力摊晒在阳光下”,让群众有一个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民主评判的“制度性平台”。因此,“把权力摊晒在阳光下”是防腐反腐的最基本的民主制度安排。从当代世界治理腐败的经验来看,缺少了这一制度安排,有效治理权力的腐败或家族式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上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在一个先天地赋予官员以“道德优势”和“政治优势”的社会,公共权力极易通过暗箱操作演化成个人权力和家族权力,从而产生家族化圈子化的“系统化腐败”现象,并从根本上消解“公共权力的合理性”,动摇社会主义的国家体制。一些“双面官员”,极易利用职权扩大自己的“圈子”,维护自己的圈子利益和家族利益,给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破坏,给社会主义和党的信誉造成极大伤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使公共权力公正、责任、忠诚、廉洁的依法运行,真正实现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人民性”,彻底根除权力的腐败或家族化圈子化腐败,切实做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比较成熟的通常做法是首先实现“两个公开透明”,即公共组织权力或“机构权力”公开透明和官员的“岗位权力”公开透明。只有权力公开透明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人民监督、立法机构监督、舆论监督等才能落到实处,权力才会得到“刚性约束”。公开透明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前提。

一般来说,在公共管理的视域下,公共机构是保证社会秩序与安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机构,其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因此,公共机构的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真正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共机构的三种基本权力,即公共政策制定权、干部选任权、公共财政与预算权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摊在群众的目光下,让群众监督、让舆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开门反腐”,使权力不敢“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真正为权力抹上一层厚厚的防腐剂,实现弥久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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