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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管法的法”拓展改革空间

2015-03-09 08:08:55 北青报评论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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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引领推动全面改革

现代社会具有复杂的权力结构,公权力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类,每一类权力中又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分,现代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相当程度上有赖于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公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实语境中,立法机关依法用好、用足立法权,立法活动依法受到规范并获得法律保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全面深化改革将对既有利益格局作出规范和调整,也将对既有权力结构作出相应的规范和调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对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的规范和调整纳入法治轨道,力求改革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于法有据,并适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和效益。在此过程中,对权力结构的规范和调整必然意味着,要用一种(些)公权力去监督、制约另一种(些)公权力,或者说要强化一种(些)公权力,相应地就要弱化另一种(些)公权力,从而实现公权力结构的优化,使之能更好地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项规定直接针对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制定规章性文件,既擅自扩大政府部门的权力,又明显限制公民的权利(如出台各种限行、限购规定)。这项规定如果获得通过,一方面有助于限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力,遏制政府部门擅权滥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立法机关及其所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威,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规范和调整既有权力结构的作用。

以完善立法编织“制度笼子”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逐渐成为以制度制约监督权力,防止权力异化腐化的共识。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相呼应,“有权不可任性”也成为以简政放权制约监督权力的共识。

如何有效制约监督公权力,是政治体制发展和改革永恒的命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不可任性、不能任性,关键要编织一个坚硬、严密的“制度笼子”,才能确保权力既不能把“笼子”打破,也不能轻易从“笼子”的缝隙中钻出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这个“制度笼子”首先是法律制度的笼子,编织“制度笼子”首先是要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使权力的运行和对权力的规范和调整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各种权力的行使包括立法权的行使,以及一种(些)权力对另一种(些)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另一方面,以公民权利代表的各种权利主体,也要参与到编织“制度笼子”中来。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健全法律草案起草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进一步拓宽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以此为新起点,公民不断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公民权利加大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并不限于对各级人大行使各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成为编织好、看管好“制度笼子”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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