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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被救后怕赔钱”的“心魔”

2015-03-04 15:36:05 毕晓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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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三学生孟瑞鹏,因一次跳水救人,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3月2日凌晨,被救者母亲卢某,终于顶不住压力说出了实情。接受记者采访时,卢某称:当时只考虑到了自己家中本就困难,孟瑞鹏又是为了救我的两个孩子而死亡,怕要赔钱或者要负法律责任,所以就不敢说出实情。(3月3日大河报)

“怕赔钱不敢说出被人救助”的实情,与这个农村家庭的经济状况有关。普遍农村家庭收入低,整体收入可能刚刚解决温饱,一旦承认他人对自己的孩子有救助行为并且为此丧生,不仅可能背负巨大的感情“债”,还可能背负上无法偿还的“经济包袱”。“害怕赔偿”,至少能说明这名农妇和这个家庭还是知晓最起码的“知恩图报”道理的,只是,这个家庭可能顾虑低微的经济能力,在事情面前不敢主动承受和勇于担当罢了。

然而,在这一事件中,从被救助家庭最初的“拒绝承认”到受良心谴责而“承认”被救助,不过是个体心理上的“心魔”捣鬼。承认被救助,结果没那么可怕。可以想见的是,一个培养了见义勇为者的家庭,父母长辈应该是同情达理的。况且,见义勇为行为带有公共和公益属性,已经不单单是家庭和个人的事情,见义勇为属于社会风气倡导的,是国家和政府一力宣扬的,以此观之,即使被救助者无力承担经济方面的赔偿补偿责任,背后仍有国家和政府“兜底”。直面被救助,没什么可以害怕的,也只有真正驱除心中的“心魔”,勇敢面对曾被他人见义勇为“援手”,不仅会显出一个公民的基本节操,也会因被救助者“坦诚”让见义勇为者获得应得的肯定和补偿。

当然,我们不应该忽略被救助者“害怕赔偿”背后的深刻背景。一方面,整体上国家和政府对见义勇为者“帮扶”和制度性“保障”远远不够,现实生活中的确时时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在法律和制度上,尚缺乏一整套健全的鼓励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经济财产帮扶补偿机制,各自为政的多,来自于社会民意自觉的多,而政府方面的救助帮扶,往往有“随意性”和“杯水车薪”性质。日前,当地政府确定了这名大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后,乡政府仅给予5000元慰问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也不过送去2万元慰问金。虽然后续的“捐助”或“奖励”还会有,但与见义勇为者家庭的期盼和付出的惨重代价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这也是为什么被救助者“害怕赔偿”、“害怕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

另外,政府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帮扶”和“保障”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应该完全或部分免除被救助者的责任和负担?法律缺乏具体的规定,现实操作过程中也标准不一,这无形中也让被救助者“没底”。然而,无论怎样,哪怕说一千道一万,见义勇为者为了救助他人,连生命也失去了,被救助者和家庭身为“受益人”难道不应该竭尽所能予以“回报”和“补偿”吗?即使没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能力帮助和回馈见义勇为者,“有多大劲使多大劲”总是应该的。弘扬社会正能量,让见义勇为者不再被“误解”、不再受“委曲”,首先需要的是被救助者走出“心魔”,坦荡承担必要的责任;其次就是国家和政府有关方面以制度性的予以“兜底”。

家庭身为“受益人”难道不应该竭尽所能予以“回报”和“补偿”吗?即使没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能力帮助和回馈见义勇为者,“有多大劲使多大劲”总是应该的。现实生活中为了感恩感谢见义勇为者,受救助者“倾家荡产”予以报答的并非没有。弘扬社会正能量,让见义勇为者不再被“误解”、不再受“委曲”,首先需要的是被救助者走出“心魔”,坦荡承担必要的责任;其次就是国家和政府有关方面以制度性的予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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