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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法治基础,才能根治“村官”贿选腐败

2015-01-15 11:25:44席纪萱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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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央第二、第五巡视组分别向北京、天津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意见时称,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已成为京津两地的“通病”。

其中,农村“两委”换届期间拉票贿选所占比例 高的现象,值得特别关注。为 了一顶小小的“官帽”,一些候选人通过请村民吃饭、向村民发放米面油等手段“拉票”;还有少数人不惜投入巨资进行贿选。

一些人为何要砸钱去买一个小小的“村官”?答案在于:“村官”虽小,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可不低。“村官”的日常工作包括管理村务资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申领惠农补贴等,每一条都跟钱沾边。因此,在一些人眼中,“村官”头衔是“能下金蛋的鸡”。

通过贿选获得“村官”职位的人,往往官迷心窍,因为在选举期间付出了钱财而变本加厉地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侵占集体财产。试想,一个斥资“买”来“官帽”的村干部,怎么可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

贿选现象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出现和蔓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有法不依。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必要通过夯实法治基础来治理“村官”贿选腐败。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应当加快制定完善村“两委”选举法律法规,对村“两委”的换届选举时间、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违反选举程序、破坏选举等行为以及选举纠纷等重大事项,制定统一的、具体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在我国 目前的农村“两委”选举中,监督主体主要是乡镇党委政府,由于利益牵扯,他们在选举监督过程中往往过多地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能公平、公正地发挥监督作用。今后,应将基层选举纳入乡镇干部选拔、考核体系,敦促乡镇党委政府对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查处不力的乡镇干部的责任。

最后,要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让每一个贿选参与者和监管失职者,都付出法律上的代价。查处贿选案件后,既要对行贿者(候选人)给予处分,也要对受贿者(村民)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必须同时追究失职的选举组织者的责任。(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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