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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欠薪就不会“很正常”

2015-01-14 17:33:12柏文学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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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午12时许,因讨薪未果,一名男子爬上福州市东二环泰禾广场9号楼八层的一窗台外欲跳楼,幸好民警及时赶到,把该男子劝回屋内。昨天下午,东南快报记者致电福州康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先生,廖先生一开始否认拖欠蒲、张二人的工资,随后又改口称确有此事。“现在我人在外地,等我回去后就会给他们解决此事。”当记者提出为什么当时承诺过两天就发工资,但却拖欠了将近一个月时,廖先生回应称,“现在拖欠工资的事情非常普遍,才拖欠了一个月不到,很正常,没有必要大惊小怪。”(1月14日《东南快报》)

讨薪未果便欲跳楼,实在不可取。此举不但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会枉送自己宝贵的生命,同时伤害了家人。解决讨薪无果的可取路径,是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仲裁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媒体,需要对此多加宣传,让所有弱势劳动者遭遇恶意欠薪时,不要悲观绝望,不要乱来寻短见,要明确知道遵循正常章法,讨回公道,维护权益。

国家法律体系,正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步步推进,逐渐完善,劳动者正常讨薪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提升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操作性。2015年1月7日《工人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针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甚至还对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案卷标准、文书送达及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知》提出,要切实有效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作用。

因此,福州康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廖老板践踏诚信恶意欠薪的事件,当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认真考量。工作上互相衔接,该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该移交司法处理的移交司法部门。

更有甚者,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廖老板竟然还把“恶意欠薪”当作“很正常”。可见,“恶意欠薪入刑”并没有“惊动”廖老板,只有真正让“恶意欠薪入刑”落地成为事实,当程亮的手铐放在廖老板的面前,他才会意识到“恶意欠薪”不能“很正常”。正如近来许多地方,当警官或法官带着手铐找到恶意欠债的老赖们时,老赖们立马大惊失色,十分爽快地拿钱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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