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名尘肺病矿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江西省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乐平市赵家山煤矿向36名矿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工伤待遇。煤矿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并未立案,而是直接将案件汇报至乐平市人民政府,交由政府进行协调。在当地官员的出面“协调”下,有32名矿工从煤矿负责人手中领取了30%的赔偿金,同时签署了矿方事先准备的《工伤赔付协议书》。 尘肺病是一种严重职业病,因防治相对不到位,这种职业病在我国较为常见,并且劳动者维权难现象时有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尘肺病人的诊疗、康复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患者将享受工伤待遇,否则,当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一切都处于法律所规定的应然状态,尘肺病人不仅能够实现病有所医,还能得到一笔赔偿。可是,要实现法定状态,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经有资质的医院诊断为职业病;二是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或者患者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或在未缴纳相关保险时,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要满足这些条件,其难度无异于凑足七颗龙珠才能召唤神龙。 在这起事件中,煤矿没有为矿工们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产生了法律纠纷。然而,这些矿工之前的维权之路还是较为顺畅的,他们被顺利认定为工伤,甚至已经在劳动仲裁中获得了本该属于他们的工伤待遇。即使煤矿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但只要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胜利维权并不遥远。可是,就在这个时候,法院打了退堂鼓,放弃了本该只属于自己的定纷止争裁判权,把化解纠纷的责任交给了政府,这首先让人生疑,此间,究竟受到了何种力量的干扰,亟待追问。 更令人心寒的是,当地政府本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放任煤矿违反安全要求生产,造成大批劳动者得了职业病,更没有督促煤矿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本存在双重失职。而在维权者和不端企业之间,本该帮助弱者的政府却反而挡在了劳动者维权路上,成为了拦路虎,让文化水平不高的矿工签署所谓协议书,让他们“同意”矿方仅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并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这是一份既构成重大误解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于是矿工们向法院起诉依法行使撤销权,可是,当地法院再度既拒不受理,也拒不说明理由。 实际上,这原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法律纠纷。36名劳动者本该顺畅的维权之路竟然变得如此荆棘丛生。从表面上看,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作为,让本该守护社会正义的司法权虚置;另一方面在于当地政府的不作为,不仅不履行监管职责,更是助纣为虐。究其本质,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公权力之间权责不清、权力混行,乃至彼此勾兑,为了维护大型企业的不法利益,一切权力都沦为了当地“保增维稳”的非法工具,对群众利益漠视、对法律政策无视的行事态度与方式令人发指。 就此案而言,当地各职能部门还须及时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履行职权,不越界、不缺位,尽快让事件重新回归法治轨道,一切依法办理。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各地都须展开反思,事实上,只要权力部门真正按照法律预设的模式行使公权,群众权益的实现哪有那么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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