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孩子捡到一个装有3700元的钱包,全数交给了警察。然而,4天后失主领到钱包发现,少了2200元。日前,河南安阳市公安局已对涉事民警作出处罚: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1月3日澎湃新闻) 两个孩子拾金不昧和警察昧钱,两种泾渭分明的行为,一个感动了公众,值得称赞;一个却刺痛了公众,堪当负面教材。那首传唱了半个世纪的歌曲《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或许是此时最恰当的评判语了。 两个孩子捡到的3700元钱,与那些捡到上万钱财而拾金不昧的相比,金额上虽不算多,但他们认为是应该物归原主的,反映了孩子们一颗天真无私的心。作为成人,况且还是一名警察,本有保护公民财产的职责,反而昧下其中的2200元,数额也不多,但却完全违背了警察的职责,颠覆了公众对涉案警察的形象。两方的对比,恰恰是不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的鲜明写照。 作为出警的警察和涉事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捡到他人丢失钱财的报警消息后,应该严格按照接收捡拾物品的相关规定来严格执行,但在涉案警察身上,却浑然不见行动。相关的制度没有落实下来。这给公众怎样的想像空间?群众再次捡拾到他人丢失的钱财之后,是否还能交到警察手里去? 捡拾钱财物品者之所以将丢失之钱财交付警方,原因无非是其是法定机关,且容易联系。但即便是法定,首先得来源于群众的信任,来源于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规定的严格遵守。如若昧下群众交来的捡拾钱财,会给公众树立怎样的“榜样”?这样的昧钱之举,与那些捡了钱财非得要些高额报酬才肯归还钱财的人有何区别?如果有,只能是性质更恶劣而已。 丢失钱财是不戒之失,而昧下钱财就是有意之过。既有对警方交接登记手续的无视,更是对失主物权的无视,还有对拾金不昧精神的践踏。如果不是后来警察主动还钱,失主会否认为是捡拾者昧下其中部分钱财,这是不是也对拾金不昧者造成了形像损害呢?还有,这次涉案警察没有按照交接登记手续办理,之前是否也存在着类似情况?王警察有此情况,李警察、史警察,等等不特定的警察是否也存在着这种情况?涉及金额又是多少? 对制度的敬畏是成人能够安然无事的正道。制度从何而来,是社会规则从公众认同的浅显道理而来。一首歌可以表达情感,也可以承载道理。不妨请涉事警察认真的倾唱一遍《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涉事派出所,也不妨倾唱一遍这首儿歌,以此来衡量昧钱警察过错的性质和影响,然后再整治其所管理的警察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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