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车祸,又是环卫工人被撞,大家出行都要注意安全。”近日,市民李小姐向本报官方微博反映,一名环卫工人在晋安区塔头路与琯尾街路口清理垃圾时被撞,头部受伤入院,至今仍在治疗。(12月22日福州日报) 每次发生环卫工被撞事故,相关部门总是把责任归咎于机动车乱扔垃圾,总是信誓旦旦地表示要强化对环卫工的交通安全培训,要求环卫工在机动车道上作业必须采取穿反光标识服等安全措施,可结果环卫工被撞事故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即使穿上反光标识服也难逃厄运。只能说明一点,这些所谓的安全措施不能有效保障环卫工的生命安全。 实际上,问题的根源不在于车窗抛物,也不在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而是在于环卫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合理、缺乏人性化,比如“市区主干道上的垃圾落地15分钟就要清理”的规定,应当适用于非通高峰时段。 不可否认,也有地方规定,不准环卫工人在8至9点高峰期上路清扫,可实际上各地环卫工人通常都是以年老体弱者居多,由于他们年龄偏大、反应较慢,再加上工作时认真专注,即便在非高峰时段上路清扫,也潜藏着很大的风险,这一规定显然不能保证环卫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笔者以为,保障环卫工的生命安全,我们再也不能停留在一时的呼吁上,也不能满足于一些表面上的“安全措施”,而是要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对环卫工的人文关怀,即明确取消环卫工上路清扫的硬性规定及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环卫工不能上机动车道清扫路面、捡拾垃圾。而要做到这点唯有一个办法,就是各地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把环卫工作全面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和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环卫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机械化作业设备的投入,尽快实现机动车道机械化清扫全覆盖,这样才能彻底杜绝人工清扫机动车道的危险行为,才能真正避免环卫工被撞伤亡的悲剧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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