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呈多发趋势,由此产生的巨额赔付往往令高校难以承受。因此,广东省有22名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议,由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牵头成立处理应急事件的组织机构,负责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置。由地方政府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制订大学生意外死亡的赔偿金标准,以免死亡学生家属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赔偿要求。广东省教育厅在回复该提案时明确表示,应该由各学校自主处理此类事件,更将征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例,编印成册供各高校参考。 应该肯定,广东省教育厅的回复合理、到位。政府早就不是以前那种大包大揽的政府,政府部门也要依法行政。对于此类事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关注,并督促各涉事学校妥善解决。但决不能越俎代庖,亲自操刀去处理。原因很简单,这不是他们的法定职权。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真的成立机构来处理,必然会侵害到各高校的权利,因为高校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处理这一类事务的法定主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高校的位置往哪里摆? 相比起教育厅,这些政协委员的法治意识似乎还有待提高。大学一直都在努力争取扩大自主办学权,但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自主办学权在逐渐扩大,那么高校应当勇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推诿。大学生意外死亡是一场悲剧,谁也不希望发生,但既然发生了,高校就要面对,同家属协商,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这里,我觉得这些省政协委员的出发点本身就有问题,每个非正常死亡的大学生,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凭什么断定学校就不应该进行“巨额赔偿”呢?如果确属学校的责任,该“巨额”还得“巨额”。 当然,事实证明,家属不讲道理,漫天要价,要求学校承担非分内责任的现象,也的确比较普遍。面对这种情况,各高校要做的,除了耐心地协调,还应当寻求在司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求助。我揣测,这些政协委员的心态,大约是觉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自家人”,处理结果大约总是有利于高校的。而走司法途径,一是结果难料,二是有可能影响学校的形象。因此最终还是倾向于“找领导”、“找上级”、“找红头文件”。但司法解决,终究是公正的途径,这种公平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而不是偏向于其中一方。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在法治观念的培养中,高校应当走在社会前面,依法治校,依法解决各种问题和纠纷,而不是拖法治社会建设的后腿。 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这件事情上,也并非完全是无能为力的,实际上,在防范方面,大有可为。非正常死亡的大学生,很多是自杀的,而自杀多是出于心理原因。这反映出高校心理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方面工作的薄弱。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能在这方面多做些工作,在人力、财力等多方面加强高校的心理教育等工作,高校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人数,一定能够有明显的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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