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我国首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规定,除了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外,公共场所连室外也禁止吸烟。(11月25日《新华网》) 全面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可以说是我国政府落实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关键举措,体现了政府治理吸烟及保护公众健康的决心和毅力。但还需明白,如何强化执法力度,注重落实,避免禁烟沦为一纸空谈,是不得不慎重对待和科学决策的关键。 客观而言,如今商场、公共办公区域禁烟的情况尚且可观,但在餐厅、公园、马路等公共场所,烟民们依然还是吞吐自如,烟雾弥漫。《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后,领导干部在机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吸烟现象有所减少。不过,领导干部能够带头落实禁烟并不代表全体公众能够自觉遵守禁烟规定,能否顺利地要求全体公众自觉落实禁烟措施难言乐观。 譬如,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要求有“饭碗”的人员落实禁烟并不难,除了禁烟规定外,这些人员还受到党政纪和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例如如,教师受到学校及教育部门的约束,医护人员受到医疗机构的约束。这些人员违反禁烟规定时,受到影响的公众和服务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这些吸烟者,除了受到条例的处罚外,一般还会受到单位的处罚和领导的批评。 在多种“紧箍咒”约束下,涉及工作人员的禁烟措施不难落实,问题是,对普通公众而言,如何发挥禁烟规定的作用,让其心存敬畏。况且,多数人的身份是随时转变的,比如一些公务员工作时可能心存忌惮,惧怕处罚而不敢吸烟,当他到医院就医或到景区旅游时,就成了普通群众。少了一层束缚,其就可能对禁烟规定不那么害怕了,就可能无视规定要过足“烟瘾”了。 公共场所吸烟与一般交通违法的相似度很大,都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和群体性的特征。对这些行为的处理也存在证据难以固定、执法成本高等难题,而且,处罚过重容易引起执法对象的强烈对抗,仅有劝导或处罚过轻则不利于形成威慑作用。在“法不责众”的固有思维模式下,吸烟者也极有可能对禁烟规定不放在心上,认为公共场所人太多,吸了也白吸,根本不会被发现。这些,才是我们应当重视的关键所在,才是公共场所禁烟能否得以有效落实所不得不考虑的实质问题。 根据送审稿规定,公共场所吸烟的,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只是对吸烟而扰乱公共秩序等造成严重行为的处理,欠缺对吸烟这一行为本身的处罚,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没有牙齿的法律是纸老虎,缺乏相应的罚则,很可能让执行者在具体操作中面临尴尬,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对违法行为束手无策。 此外,法律的威慑力不仅在于其严肃性,还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何做到在落实禁烟措施中的违法必究,发现一起,劝导一起,劝导无效,处罚一起,这都是公共场所禁烟中需要考虑和应对的。 以法律法规形式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是可喜可贺的。但禁烟绝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的易事。如果没有人性化的监管和科学化的戒烟干预和强制性的约束手段,禁烟目的恐怕难以实现。正如一些评论所说“控烟走向成功,要靠烟草依赖者的觉悟,要靠烟草受害者的觉醒,更要靠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决心。” 制定具体而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具体的执行部门、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这些措施,对公共场所禁烟,一个都不能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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