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记者从“反家庭暴力媒体对话会”了解到,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就反家暴法立法工作征求各方意见,近期反家暴法草案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11月25日《新京报》) 家暴问题严重的程度,数据足可说明一切。在既有的权利构架下,除了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之外,基本上在其他渠道上都行之于路上。尽管家暴问题年年谈,然而实际情况并不理想,家庭暴力还普遍存在并滋生了各种变种,尤其是在对子女的教育上,“棍棒之下出好人”的体罚式教育,依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土壤。比如前些年被人视为“狼爸”、“虎妈”的个别家庭教育方法,依然得到许多认可。 这与传统中国的家庭及社会伦理密不可分,准确说已然进化为一种习俗。比如孩子不听话,父母将其棒打一顿,或者对其进行人格上的污辱,这在国外可能是犯法之事,但在国内,这种情况却司空见惯,更不会有上纲上线到违法的程度。 可以说,时下的家暴具有鲜明的“中国式特色”,建立更为严格和高标准的反家暴约束体系,受到了传统习俗的极大挑战,从而使一些权利保护措施处于“虚置无用”的境地。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局限和短板,并不仅仅在权利层面,由于权利诉求的相对温和,也使得公共管理也处于相对滞后的层次,同样存在对家暴危害和反家暴认识不足,行动落后和措施不力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认识这个先决条件,那么即便是反家暴立法也可能被打折,或者因操作性不足执行存在困难。 反家暴,解决认识当为基础,因为传统世俗的强大,既成了家暴产生的源头,也成为反家暴最大的阻力。至于“长期打冷战,互不说话,漠不关心”的“冷家暴”,更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若不能解决认识问题,将家暴作为权利保护的自觉行动和社会共识,那么反家暴就可能没有基础保障,一切立法之善也都会被架空。 有人指出,反家暴立法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标准问题,二是证据问题,三是救助问题,但归纳起来都是一个认识问题,什么是家暴,如何处理和防止家暴,如何介入和干预等等,都必须对家暴有着明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前提。只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私人和家庭之事,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和重要任务,反家暴才能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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