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实施。(11月21日,新闻晨报) 上海市将“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立法,无疑是把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是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硬杠杠。因为有了它,消费者在退货时便有了十足的底气,更有了法律的保障,退货无需理由。而且商家在退货时也必须得无条件接受,容不得半点推脱。 不难看出,“7天无理由退货”纳入立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确是切实可行的,值得全国各地借鉴和推广。但“7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没有条件限制。 一是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用7天退货。比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就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条款。 二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经营者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术手段让消费者知晓,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三是必须确保商品的完好无损。消费者有保证产品完好无损的义务,消费者不能因自己使用不当,或者是故意损毁商品后要求商家退货。为保障商家的权益,被消费者损毁的商品,恐怕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总之,对“7天无理由退货”纳入立法,我们要且行且珍惜。因为在法治化的今天,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将“7天无理由退货”纳入法律是依法治商之必须。但同时,我们更要珍惜,商品买卖时,我们必须确保交易的成功率,“7天无理由退货”的“免死金牌”还是应该少用,最好是不用。毕竟,交易的不成功,不仅会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更会白白浪费掉更多的社会人力、物力和运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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