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有网友发微博称,圆通位于天津的一座仓库起火,导致部分快件被烧毁。圆通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起火的是圆通位于天津的一个投递点的仓库,目前圆通已经积极与客户联系进行赔偿。 圆通的一场大火,虽然只是导致部分快件被烧毁,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令人揪心的事情。“双十一网购”的商品不在少数,而且还有快递关涉消费者切身利益,突如其来的火灾,必然会对他们造成严重影响。虽然,圆通公司已积极与客户进行联系赔偿,但如何维护好消费者权益,颇让人深思。 众所周知,作为卖家而言,其与快递公司建立了委托运输合同关系,由卖家安排代运事宜。也就是说,在买家选择商品后,必然会通过相应的快递公司进行运输,而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需要借助于快递公司的“纽带”作用。如果在运输途中,快递遭遇类似于火灾之类的情况,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卖家应该向买家承担赔偿责任。 在快递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保价与否的权利选项。根据《邮政法》规定,对于保价的快件,按照损失额度来赔付;对于不保价的快件,执行的是最高5倍运费的赔偿标准,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消费者5倍运费以内的赔偿金额。虽然保价费标准并不高,但在遭遇到某些意外因素时,却可能出现赔偿的巨大差异。如此的规定,意味着在出现快递丢失、毁损等情形时,如果客户选择了保价就会得到相应的金钱赔偿,反之则往往只会得到几倍于运费的赔偿。 事实上,当商品被快递公司接收后,企业理应承担起商品完整和不受损坏的责任。当然,发生意外情形,并非个人主观意志决定。但作为快递公司,则应该以委托运输合同为依据,对卖家进行赔偿。同时在卖家与买家之间,则应该严格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由卖家对买家给予相应的赔偿。三者之间,虽然只是围绕着商品打转,但却衍生出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根本上来看,作为买家的消费者,其与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必然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在合同中隐藏着某些“陷阱”,出现纠纷时往往会让消费者维权遭遇掣肘和障碍。不可否认,新消法赋予了买家更多的维权空间,但纸面上的规定,在操作过程中仍需要进一步补强和完善。 进一步而言,根据报道来看,一场大火的发生具有其他诱因。那么,对于这场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圆通公司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从而使自身权利不陷入真空之中。当然,追偿权利的行使,是快递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并没有必然联系。 应该说,与传统的买卖方式相比,虽然网络购物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但是也有更大的风险。基于消费者权益的最大化维护,在维权的方式和途径上,还应当进一步畅通和拓展。很多时候,可能卖家、买家以及快递公司都是利益损失者,但依赖于法律方面的规定,还是应当及时明晰权利与义务。 刘建国(山东 法官) |
相关阅读:
- [ 01-11]收“快件”者也要“快”
- [ 11-13]“快递过度包装”该管管了
- [ 11-10]快递业该“等等灵魂”了
- [ 11-06]备战“双十一”快递莫忘与法同行
- [ 10-27]“高薪快递”的偶然和必然
- [ 09-26]放开的快递业会跑得更快
- [ 09-26]全面放开有助于快递业“黑马”成长
- [ 09-26]本土快递须谨慎应对“洋快递”冲击
- [ 09-26]放开的快递业会跑得更快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