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元巨款捐赠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1年,刑期由一审的14年改判为15年。 刑法认定受贿犯罪有两个要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黄志光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通过儿子收受商人李亚鹤的1 00万元现金,并为其投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受贿事实如此清楚,一审法院却对黄志光受贿100万元的指控不予支持,让人匪夷所思。好在广州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广东高院终审时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虽然多认定100万元受贿款只是增加了1年刑期,但此案判决的意义不可小觑。它给那些假慈善真受贿的贪腐分子敲响了警钟,告诉他们别再玩受贿慈善的鬼把戏。这件事也给受赠方提了一个醒——一名市委书记何以出手如此大方,他哪来100万元闲钱用于捐赠?相关寺庙如果多一份慎重,也许就能猜透背后的猫腻。(福建日报) ——浙江·晏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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