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规定,广场舞噪音扰民,最高可罚5万元。对此,网友们调侃:大妈们可能要哭了。(《柳州晚报》) 在保证老年人权益的同时,维护其他市民正常权益和城市管理秩序,也需要对广场舞扰民现象进行必要的干预、治理。 只不过在广场舞的治理上,着实考验城市管理者的治理能力和智慧。广场舞作为一种老年人健身、休闲权益的“载体”,具有公民权利保护的天然属性,注定不能以某种强硬、粗暴甚至野蛮的官方权力来进行限制、干涉,否则必然会遭致民间舆论的吐槽甚至炮轰。在这个问题上,必须特别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兼顾大妈们和市民们的权利需求,以及城市公共秩序治理的需要,找到其间的有效平衡点,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一句话,广场舞治理堵不如疏、管不如教,罚款手段难以成为灵丹妙药。 一方面,对具有正当性基础的广场舞大妈们罚款处罚,可能会遭致民意的吐槽;一方面,广场舞参与者众,几十乃至数百人,组织者、领舞者、跳舞者、放音响者各有其人,在噪音中所起的作用也各有不同,噪音也会时有时无、时大时小,执法实践中必然遭遇难以取证、难以界定、难以执罚的尴尬,还会遭致法不责众的困扰。 而一旦对手无缚鸡之力的城市大妈们——并非人们思维习惯中和事实上的奸猾歹恶之徒,祭出罚款高达5万元之巨的“杀威棒”,除了严重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处罚显然过当之外,背后暴露的是城市治理的急功近利、急躁冒进和另一种“黔驴技穷”,凸显城市治理不能的焦虑心态。而这,也势必会遭致公众舆论的广泛吐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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