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修正案有望明确“收受礼金罪”。专家指出,如该罪名明确,今后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当然,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官员也是普通人,逢年过节或遇红白喜事,送或收数额不大的礼金礼品,也是正常的。问题在于,官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其送或收礼金礼品的行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这一点又不同于普通人。而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瑕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样的规定,容易被贪官以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的礼尚往来为由,替自己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作辩护。现实中,一些官员收钱不直接办事,不只是人品问题或想勒索更多,而是基于不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算受贿的考虑,想以此逃避法律惩罚。也正因为如此,类似行为很多都只按违纪处理。一些不法者也投部分官员所好,借过节或红白喜事给官员送较大数额的礼金礼品,用长期的感情投资贿赂官员,既达到了行贿的目的,又不会被当成行贿查处,心中有数的官员日后自会给其回报。纪检、反贪部门查处起来,不仅存在取证困难问题,也会遇到法律障碍。 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关人员向官员送礼金礼品,固然有人情往来的因素,但看重的往往是其手中掌握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设置收受礼金罪,将官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无疑有利于修补相关法律的漏洞,更有力地打击和遏制借礼尚往来为由进行的腐败行为。 当然,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对允许官员收受的礼品价值或礼金数额,也应有统一的规定,高于这一标准的应主动上缴,否则就视情况以收受礼金罪或受贿罪追究。如新加坡规定,公务员每次接受礼品的金额不得超过50新元(约合人民币250元),超过部分必须上缴或个人出资买下。这样,官员仍然可以与亲友礼尚往来,但仅限于赠送和接收小礼物或数量不多的礼金,既方便其与人正常交往,又不易导致腐败行为。 还有人认为,收受礼金罪只应当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最有力的举措是,官员违规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不论是否为人办事,应一律以受贿罪论处,彻底堵死官员非法收受财物的道路。这个问题当然值得进一步探讨。(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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