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面向人类共同利益的协作式司法最大范围地打击贪腐,造就“反腐无国界”之理想反腐制度条件,必将令腐败分子走投无路、无所遁形。】 20日,外交部发言人介绍,中国正进一步加大在海外的追逃追赃工作,截至今年9月,我国已先后与63个国家缔结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同打击贪腐犯罪。此举表明,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法治反腐与跨国刑事司法合作逐渐构成更加严密的“制度之笼”,对腐败分子“虽远必诛”。 法律有国界,受限于主权范围,这给了少数腐败分子逸出法网的可乘之机。尽管我国对腐败分子拥有不限于时空进行刑事追诉的正当权利,却由于在海外实际行使的困难,造成了反腐制度之笼的超限和脱节。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体系的日趋完善,以及在世界范围内“负责任大国”的崛起,海外反腐合作格局不断拓宽。 此次跨国刑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构,有效扩展了中国国内反腐法治体系的效力范围。而外国政府合作意向的增强,也有其理性基础。首先,腐败是全世界共同难题,是对全人类道德与利益的严重损害,拒绝反腐合作违背普遍正义;第二,合作以互惠为原则,以刑事司法协助体系覆盖更广泛国家与地区,有利于各国反腐成效的共同改进;第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可以为某些价值或制度差异做出特别安排,比如政治庇护或死刑适用问题,而不影响整体上的反腐合作框架。 从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法治发展来看,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成就,还是行政法治与司法治理的执法体系进展,都有着两种背景性因素的强大驱动:一为反腐,打造廉洁政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二为善治,建设公正理性政府,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再均衡。两者彰显出“治理现代化”的辩证综合逻辑。反腐是善治的必要政治前提,腐败丛生显然无法开展任何有意义的正面治理,而善治是反腐的制度目的,亦可反哺于反腐的制度成效及其巩固。 某种意义上,海外反腐只是中国整体法治反腐事业的“第二战场”,且主要处理腐败的“存量”问题,是对既有腐败行为的合法追惩。与之相比,国内反腐则具有抑制腐败“增量”和改善内政治理的全面法治意义。个案性的反腐是治标,是对“存量”的有效清理,而构建制度之笼,一手抓反腐,一手抓善治,则是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要清理腐败的制度土壤。 法治反腐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政治共识与治国方略。长期以来,腐败成为危及执政基础、损害改革转型正义与成果公平分享、破坏官民互信的政治毒瘤。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即是为了因应腐败的蔓延与恶化态势。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引起全社会关注,是因为这是中国改革史上的“法治全会”。这是一次融合“反腐”与“善治”双重目标、服务于“治理现代化”整体事业的重大改革决断。 此次“内外联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打造“制度之笼”,通过跨国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克服“法治有国界”的主权限度,以面向人类共同利益的协作式司法最大范围地打击贪腐,造就“反腐无国界”之理想反腐制度条件,打造出法治反腐的无缝天网,必将令腐败分子走投无路、无所遁形。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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