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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如何真促进“政校分开”

2014-10-10 09:02:40熊丙奇来源:新华每日电讯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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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大学章程切实发挥作用,首先应该让大学校内的各种委员会真正独立,并将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的决策权交给各相关委员会,行政部门必须尊重并执行相关委员会的决策。】

近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的章程。其中,北京大学首次创设监督委员会,清华大学禁止教职工在校外兼职等亮点,引发舆论关注。目前,高校的章程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除已核准发布的32所高校的章程外,其他15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也已完成核准程序,将在近期发布。在已经公开的那些985高校章程中,“政校分开”“去行政化”等都是关键内容。

相比于没有大学章程而言,大学制订并发布经行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是一大进步。已经发布的大学章程强调“政校分开”“去行政化”,也回应了社会舆论对章程的期待。但是,笔者更关心的问题是,这些大学章程规定的内容,有多少能得到切实落实?

《北京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将设立对校长负责的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学生也将有机会参与监察委员会;在北大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中,也都会有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参与学校事务,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首先,学校的这些委员会能真正独立运行吗?众所周知,我国大学早已成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但校务委员会只具有一定咨询作用,其委员都是由学校委任的,每年就开一两次会议,听取学校校情介绍;学术委员会号称学术权力机构,可在大学里不能独立运行,往往听命学校行政——比如,学校出现学术不端事件,本应由学术委员会独立启动调查并做出处理,可在现实中,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否启动调查要看行政部门的意思。有些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甚至成为学术不端的“保护伞”,把校长涉嫌抄袭认定为“过度引用”。如果学校行政与各类委员会的关系没有本质变化,委员会恐怕很难起到促进学校独立、自主办学的积极作用。

其次,教师、学生委员,是怎样产生的?如果委员就由校方任命,而非民主选举,各委员会的委员也就难以对师生负责,而只会对委派的行政领导负责。另外,为推进政校分离,有的大学章程提到大学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这表面上确实分离了,实际上却没有触及要害。真要做到政校分离,不是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而是学者担任行政职务之后,就采用“利益回避原则”,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做职业化的校长。

如果学校内部治理框架维持不变,在行政治校框架内增设委员会,极有可能只是摆设。而更重要的是,大学章程如何能确保自主办学权落实到学校?

对于大学章程的制订,教育领域人士有不同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大学章程主要应该由学校制订,主要内容是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对于学校的外部关系(与政府、社会机构的关系),如果在章程中写明并经行政部门确认,今后就可按章程办事。而反对章程由学校制订、提交行政部门核准的意见认为,在我国当前,学校还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上级行政部门掌控着学校的人事权、财权,如果只由学校制订章程,在章程中说明本校有哪些“自主权”,可能只是自说自话——行政部门即便核准了章程,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如果不把章程当一回事,学校用什么来救济?

要让大学章程切实发挥作用,以笔者之见,首先应该让大学校内的各种委员会真正独立,教师、学生委员由全体教师、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其履职情况要向教师、学生述职;同时,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应该交给各相关委员会,行政部门必须尊重并执行相关委员会的决策。

其次,在适当时候,应把大学章程,提交大学举办者所在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把大学章程纳入立法程序,让大学章程真正成为法律,这样制订的大学章程,才能全面梳理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有效推进政府放权,而大学也可依据大学章程,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唯有如此,才是可以成为“大学宪章”的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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