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市“黑油”事件始于今年8月7日,举报人通过视频举证该店煎炸用油“一个月不换”,以及涉嫌用过期肉等原材料制作熟食等问题。还有员工证实确实存在使用过期食材及长虫大米的情况。一个多月后,举报人被解聘,理由竟然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9月17日《渤海早报》) 举报者惨遭解聘,并非是这个世界变化太快,而是报复来得太快。这样“解聘”举报人的做法让人心痛。猛然间,我们发现我们缺少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来保护举报者的利益。笔者以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已有的“吹哨人”制度来保护举报人的利益。 所谓“吹哨人”制度,就是神秘的内部人士的爆料制度,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而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则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 与我国相似,美国在19世纪末期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的问题,而“吹哨法案”起到了保护举报者,鼓励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该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决定作为原告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并可分到赔偿额的25%~30%,这种以经济利益驱动打假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笔者以为这种激励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一者作为吹哨人,需要的不仅是良知和勇气,同样需要经济激励。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公帑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吹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解雇”。 二者,这种激励制度具有可行性。食品行业在经历了社会分工细作的革命后,基本上实现了各道工序分割的产业链发展模式。在这种产业链发展模式下,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渗透到了各道工序之中。而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工序,最熟悉细节的自然是内部员工。 国务院食安办2011年就印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意见仅仅是针对社会监督而言的,一个外部人士的话,很难掌握行业的内幕、潜规则。而“吹哨人制度”实质上是内部有奖举报的一种形式,从意见走进法律,从法律走进现实,这个步伐应该是越快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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