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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渗漏由业主平摊不尽情理

2014-09-12 15:52:08卞广春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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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贵乌南路阳光小区自今年3月以来,因地下水管破损发生渗漏,每个月漏掉的水近3万吨,小区目前已欠缴水费33万元。经多方协调,自来水公司拿出解决方案,正在征求业主们的意见。(9月11日《贵阳晚报》)

据介绍,阳光小区水管渗漏后,自来水公司曾三次进行修补,但水管已经整体朽坏,不久又发生渗漏。而阳光小区水费收缴是按总表计算,水管漏掉的水也被计算到居民用水量中。根据这两个因素,笔者以为,水管渗漏的损失由业主平摊,不尽情理,而应以小区内水管的产权为依据,厘清各方责任,再进行水费损失计赔。

所以说,水管渗漏的损失由业主平摊不合理,是因为,如果物业公司或者有能力控制水表的业主,出现了偷水的情况,那他们使用的水就将被分摊到了其他业主头上。这对物业来说,降低了成本;对其他业主而言,则是花了冤枉钱。即使不存在偷水的情况,由所有业主分摊水管渗漏的损失,而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也不符合常理。

以小区内水管的产权为依据,有效处理水管渗漏损失,不仅公平合理,而且有利于责任方承担责任,避免业主成为“冤大头”。如果小区业主的水表以外,水管产权归属于自来水厂,那么,水管整体朽坏及其三次修补未完全控制漏水,自来水厂难辞其咎,水管渗漏损失就应当由自来水厂承担。但现实中,小区内水管归属于自来厂的情况,可能性不大。

如果水管产权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那么,小区物业应承担水管渗漏损失。因为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卫生环境等,是全体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有维护、保养、修补水管整体朽坏的责任与义务。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致使已经流进小区的自来水浪费,要么说明物业公司规范不够,要么是对具体责任人明确不到位。被浪费的水费,只能由物业及其责任人承担或赔偿,才能体现权责相等的原则。

在业主与物业之间,业主以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承担了义务,物业以收取物业费的方式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业主再承担因物业公司管理疏忽或责任落实不到位形成的额外水费负担,业主不应该轻易认可和同意。对物业而言,要求自来水公司直接一户一表、按户计收水费,可撇清责任,减少争议和麻烦。

类似情况,不仅体现在水费问题上,如果小区内各业主的电费也是以小区总火表结算,由各业主与物业计收的,也应计改为一户一表、按户计收。这并不是说水、电的浪费再也没有人管了,而是避免物业公司给水厂、供电部门当“保姆”,从而因更明确了谁收费谁负责维修管理,可避免争议和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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