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亦有道”是个伪命题 2012年12月3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抓获了一个以县处级领导住所、办公室为目标的盗窃团伙。该团伙借逢年过节之机,潜入县委书记、县长或其他领导干部住所、办公室实施盗窃,且屡屡得手。然而,随着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被纪委调查,却牵出了案中案。被盗后,赵兴华在听完办案民警的汇报之后表示,“我这里是被盗了,但没像你说的那么多,就几千元钱而已!”随后,刑警队办案民警迅速修改了笔录——原本100多万的盗窃金额,变成了6040元。(9月1日中国日报网) 小偷案发后,“顺藤摸瓜”牵扯出贪腐大案,已不是头一遭。前有富有戏剧性的“合肥偷官女贼”事件,今又有盗窃百万牵出“案中案”,这样的“意外收获”让公众将“小偷”列为反腐战线的“奇兵”,甚至认为“盗亦有道”,但笔者不以为然。 首先,小偷只为求财,所谓的“反腐”只是个意外。要知道,小偷并不是组织派到贪官身边的卧底,“反腐”并不是他们的初衷,只是小偷们会找“市场”,客观上给检方提供线索罢了。更何况,“小偷反腐”是违法犯罪在先,有反腐成果但不是通过社会监督反腐的胜利,小偷和贪官在客观上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贪官贪的越多,小偷的“生意”也越好,如果不是违法行为败露,恐怕小偷也不会说实话。 更为关键的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小偷主动检举的行动。令人气愤的是,出于警察的压力和自保心理,小偷篡改了口供,上演了“小偷和警察串通”、“猫鼠同眠”的戏码,客观上为贪官的贪腐罪行“洗白”,阻碍了司法公正和反腐工作的进行。这样徇私枉法的行径又怎能成为“小偷反腐”逻辑的佐证? 可见,“盗亦有道”是个伪命题。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还需要制度亮剑,偶尔的“小偷反腐”只能换来一日晴天,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驱散腐败的阴霾。同时,还需要全社会健康力量的共同参与,既包括权力自身的监督体系,也应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立体监督体系。只有以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作为自己的责任,敢于面对社会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敢于承担风险。唯此,领导干部没有权力寻租,没有以权压法,小偷反腐也就无从谈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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