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将至,昨日,思明区法院对外公布了多起因博饼而引发的官司。法官介绍,近年来,博饼民俗的商业化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商业博饼活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断涌现的“博饼官司”。(9月1日东南网) 博饼,起源于厦门,是闽南地区几百年来独有的中秋传统活动,作为独特的月饼文化,广受闽南群众喜欢。商家正是看中了博饼深厚的“群众基础”,将其不断商业化,甚至拿出“别克轿车”这样的彩头来吸引人们参加,使得“博饼”几乎变成一种不用投注的博彩方式,而诸多昔日在桌上惺惺相惜的“饼友”却为了大奖究竟该“花落谁家”而对簿公堂,着实违背了其“团聚一堂,共博好彩头”的初衷。 当博饼官司越来越多时,为商业博饼量身打造一个符合现代法治伦理又兼顾闽南风俗特色;既保持这一民俗活动历史特色,又引导群众积极健康娱乐情趣势的“马甲”势在必行。 首先,商业博饼的“彩头”应当有上限。举办商业博饼的目的是吸引更多百姓参与,扩大商业影响力。但是彩头过高,极易在社会滋生“什么都不干,靠博饼来吃饭”的不良习气。因此为彩头设置合理上限或为既达到商家借机宣传的效果,又不坏社会勤劳致富的氛围方为两全之美之计。 其次,可在商业博饼中引入报备制度。因涉及经济利益,商业博饼不断引发纠纷矛盾。相关活动的彩头、奖金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以上者,到工商或协会部门进行报备,报备资料记载承办主体、游戏规则、奖品等要素。通过报备制度,进一步规范举办方和选手的行为,也为万一发生矛盾纠纷时,法院判决留下重要依据。 再次,为商业博饼制定“游戏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博饼作为福建特有的民俗活动,且具有“射幸”之特点。依据《合同法》中处理“射幸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结合博饼的地域特点,制定一部“行规”,将举办方和选手的行为置于“明文规定”之下,则是从消除博饼关系的治本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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