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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贪官财产追偿退赔机制

2014-08-20 12:54:40北柯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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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厅级官员李海华在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善待其家属。

贪官为什么选择自杀?因为自杀后会得到法律意义上的“好处”,如免予起诉、撤销案件,最终无法定罪等。再者,贪官们自杀还可能有其他“小九九”,比如可以保护他的利益同盟者,隐匿贪腐财产等。贪官自杀会掐断案件线索,有关方面应将如何预防贪官自杀当成一个反腐败课题来解决。

笔者认为,在党纪规定的处分之外,应该建立贪官财产追偿退赔机制。也就是说,针对已经暴露腐败劣迹的官员,即使自杀也要将案件一查到底,尤其是涉及非法财产方面,应将其贪污财产尽数充公,从而断了贪官为留下遗产而 自杀的动因。此外,涉贪案件不应该以当事人自杀自动终止,对可能的涉案人员、窝案串案其他人员应继续调查,以避免贪官通过自杀对其利益同盟者形成保护。俗话说“拔出萝 卜带出泥”,腐败的“泥”也必须得到惩处。这也能从根本上打消贪官们的侥幸心理。(福建日报)

——河北·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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