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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烈士”称号为城管形象所累

2014-08-11 16:23:26 张楠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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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在与村民的冲突中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宣传部门表示打算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消息一出即在网上引发很大争议。(8月10日央广网)

战争年代,英勇牺牲的战士获得烈士称号,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烈士,壮烈之士,正与战争相关。和平年代,为了国家利益或为救助百姓生命财产而牺牲的战士或警察也时常有之,他们获得烈士称号也无争议。只是,当这一称号与城管相遇之后,争议之声渐起。

支持者认为,城管中牺牲者为的也是国家利益,称为烈士当之无愧;反对者则认为,城管中“牺牲”者往往死于与老百姓的冲突中,很多时候,是城管逼急了老百姓才导致了后者的暴力相向,前者因为对冲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能不能称为“牺牲”尚且存疑,更不用提烈士称号了。

虽然伴随着争议,但近些年被评为烈士的城管队员不在少数。而且,他们大都是在与街头摊贩和被拆迁者的冲突中牺牲的。这些牺牲的场合并不让人感到意外,毕竟,他们的工作大都与此有关。申报者的理由相当充分,即他们是因公牺牲,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牺牲的。但是很显然,“执行公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便具有了天然的正义性,因为,以“执行公务”之名行谋求私利或为某利益团体谋求私利者并不罕见。

通常,质疑者并不怀疑城管烈士的“因公牺牲”,他们质疑的是导致其牺牲的原因,或者说,引发导致其牺牲的冲突的原因。因为,在导致城管队员牺牲的冲突中,城管一方往往存在着暴力。质疑者认为,正是城管一方的暴力,甚至经常是城管一方首先实施的暴力,才导致了对方的暴力相向,进而导致城管队员的“牺牲”。

更重要的是,此类冲突中城管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另一方则处于相对劣势,而且,另一方常常是在利益受损、诉求无处表达的情况下愤而施暴的,是“被逼出来的”。在类似的拆迁引发的冲突中,城管还会被认为只是扮演着“打手”的角色,其背后则是无良的开发商,甚至是与开发商相互勾结的贪腐官员。

城管的形象得不到改善,冲突中另一方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尤其是拆迁等事件中城管的“打手”形象得不到扭转,城管队员遭遇暴力相向甚至牺牲的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改善,有关部门为牺牲的城管队员申请烈士称号的争议就不会停止。

改善城管形象,靠的显然不仅是城管执法形式的变化。因为,无论是“温柔执法”还是“眼神执法”,都不足以改变城市管理与小贩谋生等的关系,也不足以改变腐败官员与开发商相互勾结的现状。要改变这些,需要的是城市管理更加人性化、法治化,需要的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一切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否则,不仅无助于城管形象的改善,也让“烈士”的称号难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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