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广州公证处多收了市民冯某1450元公证费,经举报,多收款项被责令退回。但涉事公证处给冯先生寄去“红头文件”,要其亲自去领取退费。冯某认为,多收款是对方的错,不应由自己前去领取。于是他也给公证处寄去一份个人名义的“红头文件”,要求对方送款上门。8月7日,“红头文件”寄出,而昨日,多收的款项已被返还。(8月10日《新京报》) 当我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不禁感叹:这市民真是太有才了。报道称,该市民自制的台头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字样的“红头文件”,无论是其行文格式,还是语气措辞,都与正式公文如出一辙,让我真想看看他那“红头文件”的真容。这个事说来确实挺有趣,但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同志们看了,就不应该“一笑而过”,而是应该好好反思。 这件的原因是广州公证处多收了公证费,虽然被“红头文件”带来的笑意所掩盖,但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到这件事的缘由确实是公证处的失职。多收了群众的费用,没有及时地自我纠正主动退回多收款项,公证处是要负责的。先不说最恶劣的故意多收费的情况,就算是失误引起的多收费,也应该被责问。这是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表现,虽然后果不算太严重,但却并不只是退款了事这么简单,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再者说,红头文件用对了吗?向公民个人发红头文件,无疑是绝对错误的公文应用。公证处与市民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中介机构和服务对象的关系。公证处凭什么向一个公民发出红头文件?这明显是“学业不精”,作为公证权威机构,连公文应用和处理这种分内之事都不能正确应用,让群众如何相信你的办事能力?只有对分内工作足够熟练,才能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所幸,该公证处及时收到“红头文件”后及时“低头”,将钱返还,而不是置之不理,甚至给冯某安个诸如“伪造公文”之类的罪名。若是没有应对得当,必然又是一场轩然大波。说来,遇到这种情况,很少有机关干部会主动登门谢罪,但是用红头文件肯定是要不得的,要是换成一封致歉信并请当事人前来办理或是打电话致歉,或许该市民也不会这样应对了。 另外,从这件事情还应该认识到,作为群众维权方式的重要性。虽然“自制红头文件”无法炮制,但如何正确有效维权依然值得深思。在我看来,任何矛盾都应该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去化解,而不是闹大才能解决问题。一味的上访闹访固然得到了重视,但却并不利于解决的问题。想要另辟蹊径,开创创意性的维权确实不易,但我们还有法律武器不是吗? 作为为民服务的干部必须要“沉下去”,打消心头的优越感,把自己真正当成一个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做人都应该认真负责,何况是为民服务的干部呢? |
相关阅读:
- [ 08-11]“捞人”骗子缘何能大行其道?
- [ 08-11]维权靠自制“红头文件”,有些讽刺
- [ 07-29]修改旅游解说词不能“自说自话”
- [ 06-10]“会议纪要”岂能比法大
- [ 04-28]坚决防止“四风”反弹
- [ 04-18]求情的红头文件奚落了谁
- [ 04-18]红头文件不能僭越法律“红线”
- [ 04-18]红头文件“求情”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