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强 近日,国家卫计委下发的“二、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征求意见稿引发较大的争议。该标准拟在医院“服务质量”一节规定: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死亡率0.8%,住院手术死亡率1.4%。;二级医院住院患者死亡率0.4%。;住院手术死亡率0.28%。。许多业内人士和市民纷纷吐槽。 笔者发现,对此项政策的批评集中在操作和效果层面,如医院可能采取多种措施来避免患者死在医院,或者收治本不需入院的常见病患者来“稀释”死亡率和提高床位率;此项政策也可能影响医生的施救方式,进而影响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等等。这些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诚然需要认真考虑,但对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患者死亡率只是其中一项,医院片面追求患者死亡率指标的合格,可能会受到其他各种评价指标的制约,因此,若只限于操作层面,把患者死亡率作为评价指标,亦未必完全不可行。 笔者反对将患者死亡率作为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标准,主要是基于逻辑性和科学性层面的考虑。毫无疑问,各种病症及患者在住院或手术过程中的死亡率,都有一个客观数据。这个数据的意义,在于让患者及家属、让医院和研究人员对病情的严重性以及救治方案的风险性有一个大致评估,这与将其作为考核指标,显然不是一回事儿。 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也将相应数据指标解释为是对二、三级医院基线调查获得的客观情况、行业平均水平的实际表述,并非要求达到的目标,但问题在于,这个“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不是一个调查报告,而是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二、三级医院进行服务能力衡量乃至考核的明确标准,因此,这样的解释自相矛盾。 客观的、“事实上的”死亡率反映的是当前医疗条件下住院和手术治疗的平均情况,而作为考核指标,则需要考虑科学性、可比性、差异性等因素。在理想化的同等条件下,患者死亡率的差异确实有可能反映医院在医疗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但这样的同等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同为三等医院,可能某家医院在当地影响力更大,收治危重病人的比例要远高于同类医院,这样其住院患者的死亡率也就较高,或者某种专业医院如肿瘤医院,与一般医院的患者死亡率情况也会有较大差异,而如果某家医院承担重大意外事故的紧急救治任务,其患者死亡率在短时间内都可能会有明显提升。 基于这些广泛存在、无法平衡的差异性考虑,显然,将患者死亡率作为衡量医院医疗能力的指标是行不通的。 医院医疗服务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既需要考察患者及家属的主观评价,也需要有更专业、客观的指标,但像患者死亡率这样的“客观指标”,恐怕是一种一厢情愿。它与交管部门的闯黄灯罚款、公安部门从前的命案必破一样,体现了某种目标优先的行政思维,其最终会在现实中碰壁。有必要吸取教训。 (四川外国语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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