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邓玉娇事件过去5年了,有媒体近日回访了她,称她已改名嫁人。 回访者给出的理由有些古怪,把回访看作对5年前采访失利的一个补偿。这不免牵出长期困扰公共舆论的一个伦理问题:是媒体职业的成就感更重要,还是新闻当事人的隐私和意愿更重要。 邓玉娇没有拒绝这个回访,但也能从文内看出她的犹豫和勉强,她说“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人”,记者和律师就是那些人的主要类型。这样的回访,不能不说是对她感恩心理的利用,道德上立不立得住,应当存疑。 邓玉娇事件诚然是一个重大的公共事件,在我们的社会史、法律史、新闻史中,或许会被长久地提及。但邓玉娇这个人并不是天然的公共人物,她的公共性只存在于一定的时间范围。当那件事风平浪静,她就是一个普通人。邓玉娇这个名字,也只是那个事件的指称符号,而不是现在具体的她。她改名字,显然是想把这个符号意义也从生活中淡化,甚至抹去。 当年媒体对邓玉娇纷涌报道,她的身份是一起公共事件的当事人、受害者,媒体是在行使报道真相、监督社会的职业功能,也推动了事件的公正解决。即便如此,一些采访手段和报道方式是否适当,仍存有争议。如今她已经从公共事件中退出,媒体并不是去监督她这些年有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是以看似客观的立场去分析“小镇姑娘”这个社会生态,也难怪舆论对报道的争议声四起。 报道谈到了一篇小说和一部电影,将其作为回访写作的范本。新闻写作模式的创新,并没什么错,还应鼓励和尊敬。但新闻报道和文艺作品有本质不同,文艺作品描述的生态即使是真实的,人物也是虚构的,新闻报道却不得不以真人真事为基本要求,文艺作品讲的是“对号入座”,新闻报道则是直指其人。把真实的个人镶嵌到类文艺作品的报道中,就应当考虑到对这个人带来的影响,尊重人物的意愿。 现代传播和舆论,有非常强大的记忆和搜索功能,连普通人都很容易在网络等平台留下能被还原的痕迹,更不用说曾经的公共事件当事人、曾经有过社会污点的人,而这对他们是明显的不公和干扰。一些国家,已经在法律和伦理层面讨论“被遗忘权”。今年5月,欧盟法院作出裁决,认定用户在互联网上有“被遗忘权”:用户如果认为按其名字在互联网上搜索得出的链接指向他们认为无关紧要、过时或有损个人隐私的信息,则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删除这类链接。 对于邓玉娇以及同样的人,我们或许不仅不应该时时将其拉出来展览,还应当设法抹去留存在舆论平台的那些过时痕迹,特别是影响他们正常生活的隐私痕迹。 “遗忘”邓玉娇,并不是说不可以关心她,作为曾经报道或试图报道的人物,时常问候,看她过得好不好,有没有困难,是一种温暖。而揭伤疤泄隐私式的形诸白纸黑字,文章再美,也很冰冷。毕竟,损失一篇报道的痛苦,怎么也大不过她无端被曝于众的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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