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南京市一对亲生母子,隐瞒了真实身份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在这个家庭中荒唐的事还不止这一件,其父亲也与儿子的岳母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07月20日《南京日报》) 婚姻本是十分严肃而神圣,然而,在物欲横流之下,却成为部分别有用心者“套取利益”的工具。他们借助“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在结结离离中,费尽心机,想尽办法,套取本不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上演一场场父女结婚、母子结婚乃至其他更多“乱伦”之为。究竟是谁在背后推动、导演这一桩桩丑陋现象,又是谁在放纵这些无耻行径? 利益分配是诱因。趋利是人性贪婪本性的表现。在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等过程中,都涉及利益。而相应会作出一些规则规定,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这就让部分不够条件者,想方设法制造条件,来符合规则。通过假结婚,迁移户口,变成“合法”、“合规”对象,藉此分得一杯羹。 规则缺陷是可乘之机。牵涉征地补偿、住房分配、集体利益分配等,或以户籍划定受益范围,规定时间之内拥有户籍的人员可受益;或以家庭为标准,明确一户人基础补偿标准,再按照家庭人口数增加数量。这就让部分人通过婚姻达到户口迁移条件,借道成为受益者。也有部分人通过亲戚邻朋间婚姻的重组,拆分出多个户口家庭,从中赚取基本补助差价。为此,在规则制定时,能否将截止时间因素考虑进去,以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政策方案出台之期为限定,过后不予追认,早些断了套利者的念想。 登记程序缺陷让办证太“容易”。普通公民结婚、离婚不再需要户籍地社区或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只负责核对登记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至于是否是近亲或其他不能登记结婚情形,无从验证,仅凭当事人的一纸申明。如此一来,婚姻登记机关责任小了,却留下不少漏洞。 查处不严未形成震慑力。对于利用婚姻,骗取利益行为,相关责任部门在查处、打击上存在手软现象。诸如“父女结婚”、“母子结婚”等,明显不符合登记规定,属骗取婚姻登记行为的无效婚姻。这类情况,法院宣判为无效外,造成的影响缺乏法律追究规定。由此一系列骗取婚姻登记、骗取户籍迁移、骗取国家集体利益等行为缺乏处罚依据,造成处罚不严。 因此,在防范利用婚姻作为套利工具问题上,需要拆迁补偿单位、婚姻登记部门、户籍管理部门乃至司法机关,共同着力,加强核查、核对和打击力度。也要充分发动基层社区、群众力量,强化举报。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加以规范约束,杜绝通过这种渠道钻政策的空子以获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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