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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殴儿童致死背后的情法冲突

2014-07-10 07:06:00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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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岁男童晓辉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警方披露称,打人的几名同学当日因闲来无事在村内找人打着玩儿,恰好碰到晓辉便将其强行叫走并殴打。据了解,晓辉6岁即遭母亲遗弃,父亲在外打工,平时在校内常遭高年级同学欺负。(7月9日《京华时报》)

被害人年仅8岁,却惨遭11名同学的围殴,并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警方的说法,这些涉事学生是故意打人玩儿,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和纠纷。问题在于,被害人已经死亡,11名行为人却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这的确令人感到悲愤难平。

诚然,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是不负刑事任的。问题在于,即便法律规定明确,但却不能契合公众的内心呼声,处罚过轻成为了很多人的直接感受。

在此,法律与情理出现了冲突,法律的清晰规定下,犯罪行为人可以因年龄较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公众的情理视野中,殴打他人致死,却可以逍遥法外,让人不禁对法律顿生失望。况且,每个人都知道,即便11名行为人的家长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履行的情况,赔偿也只能面临着“法律白条”的尴尬。

其实,之所以在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就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思想认识以及身体生理等,在这个阶段还处于不成熟状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的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等方面,已经与之前的状况不同。比如,近几年来,很多强奸案件中,行为人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未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肯定让公众感到不合理。

坦白而言,当公众的内心的情理与法律规定出现冲突,就有必要反思法律的短板和不足之处。诚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并不需要一定要免除其刑事责任。该群体中的很多未成年人,心理和身体都已经趋于成熟,对于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个清醒的认识。在此,14周岁以下的犯罪行为应该在较轻的幅度内,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从而对他们起到警醒和提示作用,这并无不可。

说到底,对于某些暴力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年龄偏小,而得到法律的照顾和恩惠,就不能威慑暴力行为的产生。因此,法律应该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不能让被害人的利益倾向天平的下端,这才是法律正义与公平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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