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59岁的朱得时,在他41年的流浪生涯中,用铁链锁了七八个智障女人乞讨,生下了12个孩子。如今,12个子女夭折的夭折、被偷的被偷,留在他身边的只有神志不清的“妻子”李军华和两个孩子春草、京来。按照当地人的说法,朱得时身体强壮,脑子也灵活,但他却宁可带着妻儿四处漂泊,也不愿意接受政府的帮助过正常的生活。 朱得时的乞讨行为受到当地居民的广泛质疑,他的故事被媒体起底之后,也在网上引发了许多讨论。在一夫一妻制,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尚且如此艰难的今天,暂且不管他的12个孩子是不是活着,他与七八个女人生下12个孩子这个事情本身值得思考。这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朱得时的情况来看,他在户籍地周边的村庄行乞,七八个和他生育子女的妇女中,没有一个和他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既没有夫妻关系,也不属于流动人口范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是合法夫妻的生育行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现有的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并没有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的生育问题,而且朱得时游走在农村与乡镇之间,也不在《办法》规定的“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范围之内。 流浪乞讨者生孩子,确实少见,而像朱得时这样与多名妇女生下12个孩子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但是尽管情况不多见,但一旦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究竟由谁来管理,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都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朱得时的故事暴露出社会对这类特殊人群的管理盲区和现有法律的空白:如果一个人没有与任何一个女人结婚,他又可以找到很多人跟他一起生孩子,他的生育行为是不是就不受约束? 相对于朱得时的生育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或许更为重要,那就是被他用铁链锁着的流浪智障妇女的权益保护。如果情况属实而且情节严重的话,朱得时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这些妇女确实缺乏正常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意志,而他又明知妇女是痴呆症等无行为能力者,而与其发生非法性关系的,那么不论这些妇女是否“同意”,朱得时的行为都构成了强奸。这些智障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为自己主张,也没有监护人为她们主张,只能任朱得时胡作为非,逍遥法外。 我国法律对智障妇女的权益保护零星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系统完整规定。尤其对这类智障妇女流浪者,她们既是弱势群体,又属于社会监管盲区,其权益保护尤为困难。 朱得时的情况确实是一个特例,但这个特例却暴露了我国现行社会管理和法律制度的一个盲区。如何处理朱得时的问题,给现行社会管理和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个大难题,也为改进社会对流浪者以及智障人士的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范本。 杨三喜(北京 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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