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歼灭战”之后,如何巩固现有执法效果,并形成长期有效的公共治理秩序,这才是执法部门应当考虑的重点。否则,就很难走出执法上的治乱循环。】 按照新华社的报道,社会广泛关注的广东东莞扫黄行动已初战告捷。广东省公安厅日前召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战果”:4个月来,全省共破获涉黄刑事案件1121宗,刑事拘留3033人,涉嫌充当“保护伞”或存在失职失察、渎职问题的43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其中1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回顾这场声势浩大的扫黄执法,当地铁腕整治的力度毋庸置疑。打个比方,这就像一次针对娱乐服务场所违法犯罪的集中“歼灭战”,无论是“深挖扩线”还是“网络清污”抑或暗访严查,执法机关在“三个不放过”的原则指导下,从相对人和执法者两个向度展开所谓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集中清查。这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执法惯例,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也早在意料之中。 虽然法律界对“运动式”执法颇有微词,但就具体执法机关而言,更关心的往往是舆论的一时反响和政治上的巨大压力,至于法治的普遍、持久效果,往往不在优先考虑之列。所谓刑罚世轻世重、治乱用重典,历史上的治理经验似乎也契合了执法机关的选择。真正的问题是,在“歼灭战”之后,如何巩固现有执法效果,并形成长期有效的公共治理秩序,这才是执法部门应当考虑的重点。否则,就很难走出执法上的治乱循环。 就扫黄执法而言,剔除所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外在考量,还原到最基本的常识上来,便是大量或隐或现的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必须得到一以贯之的执法纠治,这是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所在。要形成这种法律实施的良好效果,首要环节乃是执法者负起责来。观察东莞中堂源丰酒店案等10宗案件的侦办情况,那些组织卖淫的酒店所采取的模式大同小异,一种违法现象能够如此蔓延并得到普遍效仿,意味着执法存在大面积失灵。因此,要巩固执法效果,执法机关必须守土尽责,防范失职渎职,更要杜绝保护伞重现。 由此,扫黄执法更需要打“持久战”,而战役的重点在于执法权归位。东莞出台《关于实施娱乐服务场所平安创建工作的意见》等政策,即把重点放在落实领导干部和执法检查职责上。而实际上,文件再多,都无法代替具体扎实的执法建设。就法治秩序的维护而言,执法旨在提供一种免疫系统。建设一个积极健康的执法体系,及时清除法治肌体上的毒瘤与病菌,才不至于等到病入膏肓了再施行手术式的休克疗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 兵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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