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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司法就不会迷信死刑

2014-06-13 07:10:46长江日报来源:长江日报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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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唐慧女儿案”,最高法院昨日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两名主犯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永州少女被迫卖淫,因为“上访妈妈”唐慧的不断“申冤”,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由于唐慧的一再受挫,且遭到饱受诟病的劳教处分,该案的恶劣程度在舆论场中似乎也在加剧。对弱者不幸的同情,有时甚至可以超越案件的事实本身,由怒火来充当判官。

唐慧始终极力要求判处涉案的数名被告死刑,她的诉求引来不少舆论支持,形成社会效应。这是发自受害人母亲的强烈要求,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对罪犯情绪的一种典型代表。站在当事者的立场出发,悲伤与愤然实乃人之常情,若是至亲之人遭受如此不法伤害,皆是不可承受之痛。尽管如此,司法仍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之影响。

问题在于,一听说不核准死刑,很多人本能认为是轻判,感到不满意。也就是说,“民愤”没能得到纾解。长久以来,社会也流行着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即认为对作奸犯科之徒“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善恶明辨,疾恶如仇,对违法犯罪者施以最高刑罚,仿佛就迎来正义。在很多有重大负面影响的社会案件中,故事的结局是犯罪者被重判,死刑往往旗帜鲜明地宣扬,似乎这成为一种完满结局。

我们对最高法的裁定无权、也无能力质疑。但是,司法有无建立权威、专业、公平正义的社会印象,值得深思。人们是否相信,不核准死刑是一种审慎、严谨的司法判断,这是一个人心问题。唯有“死刑”是没有回旋余地的,一切惩罚手段到此为止,于是再无争议,所以很多时候人们只相信“死刑”,或者说只迷信重刑主义。

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也许在大是大非上没有异议,但同样的情节在不同人看来,罪恶程度恐怕不尽相同;将心比心或许不难,但当事者与旁观者显然还是难以仅凭个人情感与认识达成一致。惟其如此,一个社会的公平法器寄托在独立的司法机关。但是,司法也要依靠时间,以一个又一个的案件,让法的精神向社会渗透,让人们即便咬牙切齿,也仍然相信一些看似“轻判”的案件于法有据,是法制精神的体现,从内心里仍然信服、接受。

唐慧案的终点并非案犯被判死刑,而是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是不是罪刑相当,这是一个专业判断,司法有没有秉公断案,则是一种社会印象。一个有良好社会信任感的司法系统,能够让一切看似无法理解的裁断,都做到人人信服、无话可说。

只有所有经过严格司法程序和基本原则裁量的结果,都是经得起推敲的“合格品”,这样,在面对一个法律的最终判决时,即使有人不能完全理解,抑或持有不同看法,也自然愿意信服与接受这个结果,并坚信我们的司法不会辜负人人心中的正义良知。

要让公众放心地将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交给司法,从另一个角度上看,也是对司法在每一起案件中的表现提出更高期望,让司法尽一切可能塑造出令人绝对信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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