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明确由院党组来担负法院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院党组应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监督责任,院纪检组长不兼任其他职务,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这份《意见》(试行),可以看作法院系统内的司法违纪与腐败问题上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按照我们现行法律制度,除了地方人大执行对法院工作、人事任命等方面的监督之外,并没有其他职能性地对法院内部统一进行监督、执纪和问责的部门。法院系统也如其他机关一样,内部有众多次级部门也在发挥部分监督职能,但权责不明,权力平行或不对等,要么“都管事”,要么“都不管事”,监督难见很好的持久效果。这些影响了法院系统内的廉政建设的推进。对于法院这一特殊机构而言,司法独立与司法纪律都不可偏废,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审案的情况下,必须有一内部性机关对司法纪律作出日常性的监督。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州都建立有内部性的司法行为与纪律委员会,专门监督法官不当行为与司法腐败,对失责失范的法官进行问责。 这份《意见》(试行)不只是宣明“谁来管事”,也把配套性的“管哪些事”作了较为详尽的分类规定。《意见》(试行)把法院的被监督主体分为三大模块,分别为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人员、院干警,主要查处院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审判执行人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以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三个模块建立起了责任追究的交叉网络,如“一案双查”,既涉及审判执行人员的错案,也涉及领导干部模块中的“失职渎职案”,追究领导干部用人不当或放纵错案发生的失职责任。 最高法自去年开始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推进司法改革,司法公开的本质就是主动寻求外部监督,其行为的基础就是“我认为我是对的,如果错了,我也会改”。可以说,这一轮司法改革没有内部廉政的支持,司法公开将很难收到预期的社会效应。 司法腐败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司法腐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远远大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司法救济事关社会公正和社会效率,遏制司法腐败,必然需要多种力量的合力来实现。我国在大力强化外部监督之时,也在强化内部监督,《意见》(试行)所针对的就是强化内部监督与治理的问题,内部监督调动和聚集了党组和纪检的专门力量,相当于“司法纪律委员会”。法院能自我推进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与问责机制,将极大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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