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办民校的政策边界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相关管理规定也需要切实得到执行。】 据报道,在今年北京市符合招生政策的学校名单里,悄然出现了名校办的民校,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实验学校和人大附中朝阳分校都将于今年9月开始招生。两所学校得到了不少家长的追捧,而这样的情形目前在各地并不鲜见。对此现象,有人称之为名校“试水”民校,其实就是名校办民校的再度兴起。 如何看待名校办民校,一直以来争议不断。赞同者认为,名校办民校弥补了教育投入不足,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反对者则认为,名校办民校占尽了公办、民办两头的好处,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本界限不清,破坏了民办教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笔者之见,在各地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工作已经完成的今天,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对名校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民校、名校所办民校不能真正实现独立办学的现象尤其需要重点防范。 应当承认,全面推进就近入学对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形成倒逼之势,各地都在想方设法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差距。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一种方式,目前名校办民校则须在厘清政策边界的基础上谨慎为之。名校如何办民校才算符合法律规定?名校如何办民校才算合乎办学规范?这些问题看似老生常谈,但在今天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名校办民校的政策边界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相关管理规定也需要切实得到执行。 名校是否具有举办民校的资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名校”作为国家机构以外的事业组织,具有举办民办学校的资质。从法理上看,只要不是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且所办学校是面向社会招生,名校可以举办民校。然而在实际过程中是否真能做到这一点? 从以往的情况看,在学校的建校过程中,确有一部分名校所办民校,是在动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校舍;也有一部分名校所办民校,是用名校的无形资产作信用担保,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行校舍建设。前者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民校之外,后者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动用财政性经费,没有动用公共资源,但名校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民校投资关联者,并实际承担着民校的经营风险。这种做法,从严格意义上说,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规定相违背。 名校如何办民校才算合乎办学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大部分名校所办民校很难真正做到,很多学校与母校“脱钩”并不彻底,这样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 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角度看,由于“名校”自身的社会信誉度较高,相对于一般的民办学校而言,名校所办民校更易于为社会和家长所认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效果似乎更为明显。但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层面看,加大对名校办民校的规范力度,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样至关重要。也唯有如此,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政策背景下,公办学校保障公平,民办学校提供选择的良好局面才能真正得以维系,民办教育良性发展的态势也才能真正得以形成。 汪明(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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