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爱中心)原职工举报该中心每年有几千万元经费,支出仅数百万元。随后深圳残联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引发社会关注。(6月3日《人民日报》) 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在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时,对之收取残保金,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教育、扶贫等公共事业。残保金在本质上属于公共资金。 公开公共资金的收支情况,本是管理者的普遍义务。对公共资金进行管理、保有是一项随时可能被滥用的公权力。只有将权力运行状况公开出来,管理者才能自证清白,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 另一方面,国家将残保金收取标准制定权、实际收支权下放给各地方。只有对残保金具体收支情况全面公开并接受各方监督、审查,才能对当地残保金制度的科学性进行论证。收取标准对于被征收者是否过高?残保金是否物尽其用?截留的残保金去哪儿了?这些问题都有待公开来求解。只有做好公开工作,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再从现有规定来看,公开残保金也并非无章可循。《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也将残保金纳入地方财政预决算的项目。 政府及其部门预决算是反映政府活动的重要窗口,也是公众了解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正确使用财政资金、评判政府活动成效的主要依据。因此政府预决算的整个过程必须是公开透明的,预决算信息须向公众全面公开。 也正因此,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可见,残保金的收支须一律公开,更须逐渐细化,这不仅是当地残联的责任,也是当地财政部门的职责。 公帑公开,本不需要理由,可是在这么多凿凿理由要求公开的情况下,当地却还拿出无力的理由拒绝公开。本次不公开残保金问题的暴露只是由于偶发的原职工举报,这本身就令人深思。类似问题在其他领域还有没有?在其他地方是否也存在?理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予以纠正,让公帑公开重归应然状态。 林济生(北京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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